小德兰爱心书屋  
 
小德兰爱心书屋
 
神学大全(圣多玛斯 著)列表
·前言
·第二集 第二部 简介
·第一题 论信德
·第二题 论信德内心行为
·第三题 论信德的外表行为
·第四题 论信德的德性
·第五题 论有信德者
·第六题 论信德的原因
·第七题 论信德的效果
·第八题 论聪敏之恩赐
·第九题 论明达之恩赐
·第十题 总论不信
·第十一题 论异端
·第十二题 论背弃信德
·第十三题 总论亵渎之罪
·第十四题 论亵渎圣神
·第十五题 论心智的盲瞽与感觉的迟
·第十六题 论有关信德、明达和聪敏
·第十七题 论望德
·第十八题 论望德的主体
·第十九题 论敬畏之恩赐
·第二十题 论失望
·第二十一题 论妄望
·第二十二题 论关于望德和敬畏的诫
·第二十三题 论爱德
·第二十四题 论爱德的主体
·第二十五题 论爱德的对象
·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第二十九题 论平安
·第三十题 论怜悯
·第三十一题 论施惠
·第三十二题 论施舍
·第三十三题 论兄弟规劝
·第三十四题 论恨
·第三十五题 论沮丧
·第三十六题 论嫉妒
·第三十七题 论相反平安的不睦
·第三十八题 论争论
·第三十九题 论分裂
·第四十题 论战争
·第四十一题 论争斗
·第四十二题 论叛乱
·第四十三题 论恶表
·第四十四题 论爱德的诫命
·第四十五题 论智慧之恩赐
·第四十六题 论愚笨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第二十七题 论爱德的主要行为:爱
浏览次数:3112 更新时间:2007-10-11
 
 
 

分为八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的行为(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一)论爱德的主要行为,亦即爱;(二)论其他由此而来的行为或效果(第二十八题)。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八个问题:

一、   哪一个行为更属于爱德,爱还是受爱。

二、   视作爱德之行为的爱,是否与善意相同。

三、   是否应该为了天主自己而爱祂。

四、   是否在今生能直接爱天主。

五、   是否可以完全地爱天主。

六、   对天主的爱是否应有某种模式。

七、   爱友人与爱仇人,何者更善。

八、   爱天主与爱近人,何者更善。

 

第一节  哪一个行为更属于爱德,爱还是受爱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受爱似乎比爱更属于爱德。因为:

    一、更圣善的人有更大的爱德。可是,更圣善的人,理应更受人爱。所以,受人爱更属于爱德。

    二、此外,凡是更多的人所有的,似乎更适合于本性,因而也更好。可是,「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八章)里说:「许多人更愿意受人爱,而不愿意爱人;喜欢受人谄媚的人,尝屡见不浅。」所以,受人爱比爱人好;因此,受人爱更与爱德相合。

    三、此外,每一物所企渴者,必然更甚于此物。可是,人之所以爱,乃企图受人爱;因为奥斯汀在(启蒙教理讲授法)第四章里说:「没有什么爱,比先施的爱,更能激动人去爱。」所以,爱德与其说是在于爱,不如说是在于受爱。  

    总之,「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八章)里说:「友谊更是在于爱,而不是在于受爱。」可是,爱德是一种友谊。所以,它更是在于爱,而不是在于受爱。

正解 我解答如下:以爱德本身来说,爱是属于它的。因为,既然爱德是一种德行,所以自然就趋向于它自己的行为。可是,受爱,并不是受爱的爱德行为;因为他的爱德行为是爱;受爱之归属于他,乃是按照善的通义;也就是说,另有别人受爱德行为的趋使,使他得到善。由此可见,爱比受爱,更适合于爱德。因为凡是因着自己及其本质,而适合于一样东西的,比那因着另外别的东西而适合于它的,更是它所宜于有的。这一点可以从两方面表现出来。第一、朋友之受人称赞,不是因为他们受爱,而是因为他们爱;的确,如果他们受爱而不爱,他们就会受到批评。第二、爱(子女)至深的母亲,她们追求爱,胜过追求受爱,如同「哲学家」在同卷(第八章)里所说的:「有些母亲把自己的子女托给乳母;她们确实爱子女,而且不寻求子女的还爱,若她们实际得不到还爱。

释疑  一、更善的人,就其是更善的人来说:也是更可爱的。可是,就其有更完善的爱德来说,他们更是爱者,相称于受爱者的爱者。因为一个更圣善的人,对那在他以下者的爱,并不少于那个人所应得的爱。那不大圣善的人,却不会爱那更圣善的人,如同这个人所应得他的爱那么多。

二、「哲学家」在同处说:「人愿意受爱,近似愿意受尊敬。」正如对一个人所表示的尊敬,足以证明在那受尊敬者身上的善;同样,藉受爱这一事实,也表示它有一些善,因为祇有善才是可爱的。为此,人之寻求受爱和受尊敬,乃是别有企图,即企图显示受爱者身上所有的善。另一方面,那些有爱德的人,乃是根据爱本身而寻求爱,好像爱就是爱德之善似的;正如同任何一种德行的行为,就是那种德行之善一样。为此,愿意爱,比愿意受爱,更是属于爱德的。

三、有些人因着受人爱,而爱人;但他们之所以爱人,不是为了受人的爱,而是因为这像一条路领人去爱别人。

 

第二节  视作爱之德行为的爱,是否与善意相同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视作爱德之行为的爱,看来无非就是善意(benevolentia)而已。因为:

    一、「哲学家」在「修辞学」卷二(第四章)里说:「爱一个人,就是愿意他幸福。」可是,这就是善意所以,爱德的行为,无非就是善意而已。

    二、此外、习性属于谁,相关行为也属于谁。可是、爱德的习性,是在意志里,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四题第一节)。所以,爱德的行为,也是意志的行为,无非就是善意而已。

    三、此外,「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四章)里,历举五样属于友谊的事:第一、一个人应该愿意自己的朋友幸福。第二、应该愿意他实在生存。第三、应该愿意同他在一起。第四、应该与他选择同样的事物。第五、应该与他同爱同生。可是、最初两件事,是属于善意的事。所以,善意是爱德之第一个行为。

反之  「哲学家」在同卷(第五章)里说:善意不是「友谊」,也不是「爱」,而是「友谊的开端」。可是,爱德是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所以,善意与那视作爱德之行为的爱不同。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严格地来说,善意是我们愿意别人幸福的一个意志行为。可是,这个意志行为,与实际的爱不同,无论是把实际的爱看作是在感觉嗜欲里,或者把它看作是在理智嗜欲或意志里。因为在感觉嗜欲里的爱,是一种情;而每一种情,都是以某种冲动,去追求自己的对象的。爱之情,并不是突然被激动起来的,而是由于细心观察所爱的对象才产生的。为此,「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五章)里,在指出善意与属于情之爱之间的不同时说:善意「并没有激动和嗜欲」,也就是说,没有急切的倾向,而祇是凭自己理性的判断,愿意别人幸福。同样,这样的爱,来自某种习惯,而善意有时却是突如其来的,例如:我们在看角力比赛的时候,愿意双方之一胜利。

    至于在理智嗜欲里的爱,它也与善意不同;因为这样的爱,含有爱者与被爱者之间的某种合一:爱者视被爱者,好像是与自己一体的,或者是属于自己的,因而向往他。在另一方面,善意却是我们愿意某人幸福的属于意志的单纯行为,而且不必先假造有上述那种情感的合一。

    为此,在被视作爱德之行为的爱内包括善意。不过,这样的爱,还有情感的合一。所以,「哲学家」在那里说:「善意是友谊的开端。」  

释疑  一、「哲学家」这样给「爱」下定义的,并没有例举爱的全部之理或性质,祇是把其中彰显爱的行为的那部份指出而已。

    二、爱的确是趋向于善的意志的行为;可是,它还有一种与被爱者的合一;而这种合一是善意所没有的。

三、「哲学家」所例举的那的那些事之属于友谊,是根据它们来自一个人对他自己的爱,如同他在那里所说的;这是由于一个人对自己的朋友做这样的事,正如同他对他自己也做这样的事一样。而这是属于上述那种情感的合一的﹝正解﹞。

 

第三节  是否应该为了天主自己而以爱德爱祂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应该以爱德去爱天主,似乎不是为了祂自己,而是为了一些别的事物。因为:

    一、(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里说:「人灵由其所已知的事物,学习爱其所不知的事物。」﹝福音论赞,卷一第十一篇)他说的不知的事物,是指那些可理解的天主的事物;而他说的已知的事物,则是指那些感官所能感觉的事物。所以,应该是为了一些别的事物而爱天主。

    二、此外,爱是在知之后。可是,天主是经由一些其他的东西,而被人认知的,如同罗马书第一章二十节所说的:「祂那看不见的美善,都可凭祂所造的万物,辨认洞察出来。」所以,祂之受人爱,也是为了一些别的事物,不是为了祂自己。

    三、此外,关于玛窦福音第一章二节「注解」(圣经夹注)上说:「希望产生爱德。」奥斯定在「若望壹书释义」(第九讲论第四章十八节)里说:「畏惧能引人获得爱德。」可是,希望是期待由天主那里得到些东西,而畏惧则是逃避一些可能由天主所加的惩罚。所以,似乎应该为了所希望的一些好处,或者为了所畏避的一些坏处,而爱天主。所以,不是应该为了天主自己而爱祂的。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五章)里说:「爱享(juri)一样东西,是为了这东西本身而以爱依附它。」在同卷(第四章)里他又说:天主是应该被人爱享的。所以天主是应该为了祂自己而受人爱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为了」这个前置词,说明原因的关系。原因计有四种,即:目的原因、形式原因、造成原因(成因)或推动原因(动因)、以及质料原因;此外,还有质料状态或配备,也可以把它归在质料原因内;不过,它不是绝对意义的原因,而祇是相对意义的原因。说一样东西是为了另一样东西而应该为人所爱,就是循这四种原因。关于目的原因的实例,譬如我们为了健康而爱药品。关于形式原因的实例,譬如我们看了一个人的德行而爱这个人;也就是说,因为他有德行,而在形式方面是圣善的人,因而是一个可爱的人。关于造成原因或推动原因的实例,譬如说我们爱某人,因为他是某某人的儿子。至于那可以归属于质料原因那一类内的质料状态或配备,我们说我们爱一样东西,是为了某一样准备我们去爱它的东西的缘故;例如我们爱一个人,是为了我们曾得过他的恩惠;不过,我们开始爱他之后,我们不再是为了那些恩惠爱这位朋友,而是为了他的德行。

    准此,关于前面三种原因,我们爱天主,不是为了什么别的东西,而是为了祂自己。因为祂不是归向什么别的东西,好像归向一个目的那样;祂自己就是万物的最后目的。祂也并不需要别的什么形式,为使自己成为善的;因为祂的本体就是善;而这善本身就是所有其他之善的模范。祂的善也不是来自他物,而是由祂把善分施于一切其他之物。

    不过,以第四种原因来说,天主可能是为了一些别的东西而受人爱的。这是说,因为或为了我们受了某些事物的影响,而准备增加对天主的爱;例如由于我们得到了祂所赐给的恩惠,或在由于我们希望得到祂的奖赏,或者由于我们愿意赖祂的助佑而避免受处罚。

释疑 一、「人灵由其所已知的事物,学习爱其所不知的事物」;并非好像是说,那些已知事物之为爱未知事物的理由,是以形式原因的方式,或目的原因的方式,或造成原因的方式;而是说,这样的知识,准备人去爱那不知的事物。

    二、人有关天主的知识,固然是经由其他的事物而得到的;可是,当人已经认识天主之后;就不再经由那些事物,而是经由天主自己而去认识祂的;如同若望福音第四章四十二节所说的:「现在我们信,不是为了妳的话,而是因为我们亲自看见了,并知道祂确实是世界的救主。」

三、希望和畏惧,是以一种准备的方式,引人走向爱德,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正解;第十七题第八节;第十九题第七节)。

 

第四节  是否在今生能直接爱天主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今生,似乎不能直接爱天主。因为:

    一、「不为人知者,不能受人爱」,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第一及二章)里所说的。可是,我们在今生不能直接认识天主,因为「我们现在是藉着镜子观看,模糊不清」,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二节所说的。所以,我们也不能直接爱祂。

    二、此外,不能做事的人,也不能做大事。可是,爱天主大于认识天主;因为,那以爱而与天主「结合的,便是与祂成为一神」,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六章十七节所说的。可是,人不能直接地认识天主。所以,他远更不能直接地爱天主。

    三、此外,人因犯罪而与天主脱离,如同依撒意亚第五十九章二节所说的:「是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你们的天主隔绝。」可是,罪更是在人的意志里,而不是在他的理智里。所以,人直接爱天主的可能性,定比直认识天主的可能性更小。

反之  关于天主的认识,由于它是间接的,所以说是「模糊不清的」,这种认识在天乡将来要「消逝的」,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八节所说的。可是,爱德「永存不朽」,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八节所说的。所以,世途中的爱德,可以直接依附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六题第一节释疑二),认识力的行为,到了被认识的事物已经是在认识者之内时,乃告完成;至于嗜欲力的行为,则是藉由嗜欲趋向于那事物本身而完成。为此嗜欲力的行动,应该是按照事物的情形,而趋向事务物的;而认识力的行动,别是按照认识者的情形。

    如此事物的次序本身来说,天主是为了祂自己而是可以认识的和可爱的,因为祂而被的本质就是真理与善;其他的事物,都是因着祂而被认识和爱的。可是对我们方面来说,由于我们的知识是经由感官而来的,所以那些更接近感官的事物,就可以先被认识,而那最后被认识的对象,却是离感官最远的事物。

    为此,我们必须承认,由于爱是嗜欲的行为,所以即使在世途中,也是先趋向天主,然后从天主在趋向其他的事物。准此,爱德是立即爱天主,并且经由天主,而爱其他的事物。可是认识方面,次序恰好相反;因为我们是经由其他的事物,而认识天主的,如同由效果而认识原因,或者利用否定(一切限制)和超越提升(美善)的方法,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一章)里所说的。

释疑  一、虽然那未为人知者,不能为人所爱,可是不得因此就说,认识的次序与爱的次序相同。因此,认识结束的,那在那经由别物而认识之物内结束的,爱可立即在那里开始。

    二、由于爱天主是一件比认识天主更大的事,尤其是在世途情况中,所以爱天主以认识天主为前提。由于这个认识并非停留在受造之物上,却经由它们而趋向另一物,所以爱就在那物内开始,然后从那物再趋向其他诸物,好像是经由一种循环的方式一样。因为认识从受造物开始,而趋向天主,如同从最后目的开始,然后由此而延伸到受造的万物。

三、人同罪恶而造成与天主分离的情况,藉由爱德来消除,不是祇用认识。为此,是爱德因为爱,用一条神性的锁链,把灵魂与天主直接结合起来。

 

第五节  是否可以完全地爱天主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可能完全地爱天主。因为:

    一、爱是在认识之后。可是,天主不能完全地为我们所认识;因为这样的认识,表示对祂彻底地了解。所以,我们不能完全地爱祂的。

    二、此外,爱是一种合一,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可是,人的心灵不能完全与天主合一;因为「天主比我们的心大」,如同若望壹书第三章二十节所说的。所以,不能完全地爱天主的。

    三、此外,天主完全地爱祂自己。所以,假若有第二者能完全地爱祂的话,这第二者就能爱天主,如同天主爱祂自己一样了。可是,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天主不能被一个受造物完全地爱的。

反之  申命纪第六章五节说:「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由于爱可以被视作在爱者与被爱者之间的中介,所以是否能完全地爱天主的这个问题,可以有三种解法:第一、「完全」这个词,是指被爱之物;照这样来说,是应该完全地爱天主的;因为,凡是天主的,人都应该爱。

    第二、也可以作这样的解释,即「完全」这个词,是指爱者说的。照这样来说,也是应该完全地爱天主的;因为人应该尽其所能去爱天主,并把自己所有的一切,都趋向于爱天主,如同申命纪第六章五节所说的:「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

    第三、也可以这样来解释这个问题,即以爱者与所爱之物相比,也就是爱者的程度,与所爱之物的程度相等。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既然一物之可爱,与其所具有的善成正比,而天主的善是无限的,所以祂是无限地可爱的。可是,没有一个受造物能无限地爱天主,因为受造物所有的力量,不管它是天赋的也好,灌输的也好,总是有限的。

释疑 这也足以解答前面的质疑了。因为最初的三个质疑,是按照第三个意思来看这个问题的;至于那最后一个(反之),却按照第二个意思。

 

第六节  对天主的爱是否应有某种模式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对天主的爱似乎应该有某种模式(modus)。因为:

    一、善的概念,在于「模式、美丽和次序」,如同奥斯定在「论善之性质」(第三章)里所说的。可是,对天主的爱是人内最善的东西,如同哥罗森书第三章十四节所说的:「在这一切以上,尤该有爱德。」所以,对天的爱,应该有一个模式。

    二、此外,奥斯定在「论天主伦理」(第八章)里说:「求你告诉我,爱的模式是什么。因为我怕,我燃着爱我主的渴望和热爱,偏离应有标准,有过或不及。」可是,除非对天主的爱有某种模式。

    三、此外,奥斯定在「创世纪字义新探」卷四(第三章)里说:「模式是各物之固有标准为其所植入者。」 可是,人的意志的标准,如同外在的行为的一样,是理性。所以,正如理性必须给爱德外面的效果指定一个模式,如同罗马书第十二章一节所说的:「你们会里的敬礼」,同样关于人对天主的内心的爱,也应说有模式。

反之  伯尔纳德在「论爱天主」(第一章)里说:「天主是我们爱天主的原因;至于爱天主的模式,则是没有模式的爱。」

正解 我解答如下:说前面引证的奥斯定所说的话(质疑三),可见模式的意思,含有标准或尺度(mensura)的限定。这种限定,在标准或尺度内和在度量者内都有;不过,二者的情形不同。这种限定本质上是在标准或尺度,因为标准或尺度,本身是其他事物的限定者及规定者;而标准之在被度量的事物内,则另具意义,那是说它们达到标准或尺度。为此,在标准和尺度内,不可能有不合规定者;至于被度量的事物,除非它们达到标准,则能是不合规定,或者不及。

    在一切有关嗜欲和行动的事上,目的即是标准;因为我们所愿和所行的一切,是从目的获得各自之理,如同「哲学家」在「物理学」卷二(第九章)里所证明的。所以,目的本身具有模式;而那些导向目的者之具有模式,则是由于与目的相称或配合。为此,如同「哲学家」在「政治学」卷一(第三章)里所说的:每一种艺术,对于目的的欲求,是无穷极和无止境的;而导向目的者有界限。是故医生对于健康并不说界限,而尽量使它越健全越好;可是,他对于药物,却定有界限,因为他并不是尽力把药物下得越多越好,而是配合健康的需要;因此,如果他下药下得太多或太少,都是不合比例或不适当的。

再者,人类一切行为和情感的目的,就是对天主的爱。我们主要是靠这爱,以达到最后的目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十七题第六节;第贰十三题第六节)。为此,对天主之爱的模式不应该按照在被度量者内的模式来解释,好像它能有过与不及;而应该按照那在标准或尺度内的模式来解释,即在它内无所谓过多,而是越符合标准越好。因此,越多爱天主,爱便越更完善。

释疑 一、凡因其本质或本身而有的,优于那因受自他物而有的。为此,那本身具有模式的标准或尺度之善,优于那被度量者之善,后者所有之模式是受自他物。准此,既然爱德所有之模式有如标准或尺度,所以爱德优于其他德行,这些德行之具有模式,类似被度量者之具有模式。

    二、奥斯定在那里继续说:爱天主的模式,就是我们全心地爱祂;也就是说,按照祂所能受人爱的那样去爱祂。这属于标准或尺度的模式。

三、感其对象属于理性判断之外的情感,应接受理性的度量。可是、天主是对天主之爱的对象,超越理性的判断;为此;它不接受理性的度量,却超越理性。而且在爱德的内在行为与外表行为之间,并没有相同之点。爱德的内在行为,具有目的的特性;因为人的最高之善,在于他的灵魂依附或亲近,如同圣咏第四十二篇二十八节所说的:「亲近天主对我是多么美好。」至于爱德的外表行为,是有如导向目的者。因此,它们一方面应该按照爱德,另一方面又应该按照理性来度量的。

 

第七节  是否爱仇人比爱友人功劳更大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仇人似乎比爱友人功劳更大。因为:

    一、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六节:「你们若祇爱那爱你们的人,你们还有什么赏报呢?」所以,爱友人得不到什么赏报。相反的爱仇人却堪得赏报,如同同章四十四、四十五及四十八节)所显示的。所以,爱仇人比爱友人功劳更大。

    二、此外,来自更大的爱德者,其功劳也更大。可是,爱仇人是天主最好的子女所做的事,如同奥斯定在「基本教理手册」(第七十三章)里所说的,而爱友人,就是那些祇有不完善爱德的人,也能做到。所以,爱仇人比爱友人功劳更大。

    三、此外,行善时努力越大,功劳似乎也越大;因为「各人特要按自己的劳苦,领受自己的赏报」,如同格林多前书第三章八节所说的。可是,人爱仇人比爱友人所需要的努力更大,因为这是一件更困难的事。所以,爱仇人似乎比爱友人功劳更大。

反之  更好者,其功劳也更大。可是,爱友人比较更好;因为爱更好的人,是一件更好的事;而那个爱人的友人,比那个恨人的仇人更好。所以,爱友人比爱仇人功劳更大。

正解 我解答如下:以爱德去爱近人的理由,是天主,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五题第一节)。所以,如果有人问,什么是更好的,或更有功劳的,爱友人抑或爱仇人,有两种方式,可以用来比较这两种爱;第一、从所爱的近人方面来比较;第二、从爱他的理由方面来比较。

    以第一种比较的方式来说,爱友人的爱,超过爱仇人的爱。因为友人又是更好的,又与我们更为亲近;所以他是一个更适合于爱的对象,因而及于这对象的爱也更好。因此它的反面也就更坏;因为恨友人比恨仇人更坏。

    不过,按照第二种比较的方式来说,爱仇人超过爱友人;这有两层理由。第一、因为爱友人,除了为天主之外,可能另有其他的理由;而爱仇人,却祇有天主为唯一的理由。第二、假定是为了天主而兼爱友人和仇人,那么,那把人的心灵推展的更远的对天主的爱,吃骑即一直推展到爱仇人的对天主的爱,显示自己更为坚强;正如火,把自己的热传送的越远,也显示自己的力量越强。为此,我们为了爱天主所完成的事越是困难,也就显示我们对天主的爱越强;正如火,越能燃烧那不易燃烧的物体,就显示自己的力量越强一样。

不过,正如同样的火,对那较近的东西所起的作用,比对那较远的东西所起的作用更大;同样爱德也以更大的热诚,去爱那些有密切连系的人,胜于爱那些相去较远的人。在这方面,对友人的爱,以其本身来说,比那对仇人的爱更热切,也更好。

释疑 一、主的那些话,应该单单针对该事来解释。因为对友人的爱,如果爱他们祇是因为他们是朋友,在天主前就没有功劳;如果这样爱友人,以致不爱仇人,那么似乎就有上述的情形。在另一方面,如果为了天主的缘故,不是仅仅因为他们是朋友而爱他们,对友人的爱也是有功劳的。

前面所说的话(正解),显然已经解答了其他的质疑;因为其余两个论证﹝「反之」﹞,则从那些被爱者的那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第八节  爱近人是否比爱天主功劳更大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近人,似乎比爱天主功劳更大。因为:

    一、那功劳更大的事,似乎就是(保禄)宗徒所优先拣选的事。可是,在爱近人与爱天主之间,他优先拣选了爱近人,如同罗马书第九章三节所说的:「为救我的弟兄,就是被诅咒,与基督隔绝,我也甘心情愿。」 所以,爱近人比爱天主功劳更大。

    二、此外,以某种意义来说,爱友人似乎不是一件有其功劳的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七节)。可是,天主是我们最大的朋友,因为「祂先爱了我们」,如同若望壹书第四章十节所说的。所以,爱天主似乎是一件不大有功劳的事。

    三、此外,凡是更困难的事,似乎也是德行更高和功劳更大的事;因为「德行是关于困难的事和善事」,如同「伦理学」卷二(第三章)所说的。可是,爱天主比爱近人更容易;一方面因为一切的东西都自然地爱天主,另一方面因为在天主内,没有什么是不可爱的;关于自己的近人,却不能这样说了。所以,爱近人比爱天主功劳更大。

反之  凡为一物之目的者,必然更甚于此物。可是,对近人的爱,除非是为了天主而爱的,是没有什么功劳的。所以,对天主的爱。比对近人的爱更有功劳。

正解 我解答如下:对此一比较可作两种解释;第一、分别地来看这两种爱。如此则对天主的爱无疑更有功劳;理由是它为了自己而应得赏报,因为最后的赏报是享有天主,而爱天主这个行动,就是指向祂的。为此,那爱天主的,给他许下了这一赏报,如同若望福音第十四章二十一节所说的: 谁爱我,我父必爱他,并将我自己显示给他。

    第二、可以在这两种爱之间,作这样的比较的:一方面,对天主的爱是指祇爱天主;另一方面,对近人的爱则是指为了天主而爱近人。按照这样的解释,对近人的爱包括着对天主的爱,而对天主的爱也不排除对近人的爱。准此,比较的对象,将是那也包括爱近人的对天主的完善的爱,与那对天主的不充分的和不完善的爱;因为「我们从天主蒙受了这命令:那爱天主的,也该爱自己的弟兄」(若望壹书第四章二十一节)。谈对近人的爱更为优越,就是按照这个意思。

释疑 一、按照「注解」(常用圣经注解)的一种解释,(保禄)中宗徒在恩宠境界中时,并没有这样的愿望,即为了自己的弟兄而与基督隔绝;而是当他以前还是一个不信者的时候,曾经有过这样的愿望。为此,在这方面,不应该去效法他。

    我们也可以如同金口若望在「论真心痛悔」(即罗马书论赞第十六篇)一书里所说的,作如下的解释。即这不足以显示(保禄)宗徒爱近人胜于爱天主,却显示他爱天主胜于爱他自己。因为他曾愿意暂时失去属于爱自己的享有天主,为能使天主在近人身上受到更大的光荣,而这属于爱天主。

    二、对朋友的爱,有时由于是为了朋友自己而爱朋友,在爱德友谊的理由方面,亦即在天主方面,有所缺欠,所以比较少有功劳。是故为了天主自己而爱天主,并不减少功劳,反而是功劳的全部理由。

    三、「善」比「难」,更与功劳和德行的性质有关。所以,我们不可作这样的结论说:凡是更困难的事,也是更有功劳的事;而应该说:凡是更困难而同时也是更善的事,才是更有功劳的事。

 

 

上一篇:第二十六题 论爱德的次序
下一篇:第二十八题 论喜乐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本站简介 | 站长申明 | 投稿信箱 | 德兰圣乐 | 有声书馆 | 每日祈祷
愿天主祝福你,保护你;愿天主的慈颜光照你,仁慈待你;愿天主转面垂顾你,赐你平安!小德兰
开站时间:2006-12-24
您永远是第(1)位蒙受祝福者
站长:小德兰 Email:dadelanxiaodela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