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要讨论的,是那些相反和平或平安而属于行为方面的罪恶或恶习(参看第三十七题引言),即分裂、争斗(第四十一题)、叛乱(第四十二题)、以及战争(第四十题)。 关于分裂(schisma,与教会分裂),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分裂是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二、分裂是不是比不信更重大。 三、论分裂者的权力。 四、论对分裂者的处分。 第一节 分裂是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分裂似乎不是一种特别的罪。因为: 一、教宗伯拉纠说:「分裂的意思就是隔绝。」(致维克多Victor与庞克拉秋Pancratius书)可是,每一个罪都造成一种隔绝,如同依撒意亚第五十九章二节所说的:「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你们的天主隔绝。」所以,分裂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二、此外,不服从教会者,似乎是分裂者。可是,每一个罪都是使人不服从教会的命令;因为按照盎博罗修的话,罪就是「不服从天上的命令」(论乐园,第八章)。所以,每一个罪都是分裂。 三、此外,异端也把人与统一的信仰隔绝。所以,如果分裂这个名词是指隔绝的话,那么,似乎与不信的罪就没有分别,不是一种特别的罪。 反之 奥斯定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卷二十第三章)里,把分裂与异端分开。因为他说:「分裂持有与别人相同的信仰,奉行与别人相同的敬礼,只是喜欢与大家分离;至于异端,则持有与天主教会不同的信仰。」所以,分裂不是一个普通的罪。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依希道在「语源学」(卷八第三章)里所说的,分裂这个名词,「来自心灵的隔绝或分离」。可是,分离与合一或统一相反。所以,分裂的罪,本然地、直接地与统一或合一相反。在伦理学,有如在自然界,种类不是由那偶然者来定的。可是,在伦理界,用意或意向所指者,是本然的;至于那出乎意向之外的,有如是偶然的。为此,分裂的罪,本然地是一个特别的罪,系因为分裂的用意,是想脱离那由爱德所形成的合一或统一。的确,爱德用爱的精神连系,不仅把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结合起来,而且也将整个教会凝聚成为一个心神的整体。由此可见,那些真正所谓的分裂者,就是那些自动存心要与教会之合一分离的人。教会是主要的合一;其他部份彼此之间的合一,却隶属于教会的合一,正如自然界身体上各个肢体的结构共同隶属于整个身体的合一。 教会的统一或合一,在于以下两点:教会中各个份子或肢体彼此的相连接或共融;以及教会内所有的肢体,都隶属于一个头或首领,如果哥罗森书第二章十八节及十九节所说的,有人「因自己的血肉之见,妄自尊大,而不与头相连接;其实由于头,全身才能赖关节和脉络,获得滋养而互相连结,藉天主所赐的生长力而生长。」可是,这个首领就是基督自己,祂在教会里的代表就是教宗。所以,分裂者就是那些不愿意服属于教宗,并拒绝与教会中其他承认教宗至高权力的肢体保持连系的人。 释疑 一、罪人犯罪时,并非有意要与天主隔离;这是出乎他的用意之外的,而是他不正当地转向能变之物所造成的后果。所以,这不是真正所谓的分裂。 二、分裂的本质,在于以一种反叛的行动,不服从命令。我说「以一种反叛的行动」,因为一个分裂者,一方面顽强地蔑视教会的命令,另一方面拒绝接受教会的判断。可是,并非每一个罪人都是这样的。所以,不是每一个罪都是分裂。 三、异端与分裂不同,是由于它们本然地、直接地所相反的东西不同。的确,异端本然地相反信德,而分裂本然地则相反教会爱德的合一。所以,正如信德与爱德是不同的德性,虽然凡是没有信德的,也没有爱德;同样分裂与异端是不同的罪恶,虽然凡是相信异端者,也是分裂者,反之则不然。这就是耶洛尼莫在「迦拉达书注解」里所说的:「我认为分裂与异端之间的不同,就是异端相信错误的道理,而分裂则使人脱离教会。」(参看弟铎书注解,关于第三章十节) 不过,正如丧失爱德,领人走上丧失信德的路,如同弟茂德前书第一章六节所说的,「有些人离开这些」,即爱德等类的事物,「而转向了空谈」;同样,分裂也领人走上异端的路。所以,耶洛尼莫接着又说(同处):「在开始时,分裂与异端之间,可能有某些不同之处;可是,没有一个分裂,不是想出一些自己的异端,因而使它好像理应与教会分离似的。」 第二节 分裂之罪是否重于不信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分裂之罪似乎重于不信(拒信)。因为: 一、更大的罪,应受更重的罚,如同申命纪第二十五章二节所说的:「按他的罪数鞭打。」可是,我们看到分裂的罪所受的罚,甚至比不信或拜偶像的罪所受的更重。因为在出谷纪第三十二章二十七及二十八节里,我们读到,有人为了拜偶像的罪,而被人用刀杀死。关于分裂的罪,我们却在户籍纪第十六章三十节里读到:「如果上主做了从未听见过的事,会地裂开口,将他们和他们的一切都吞下去,使他们活活的下到阴府,你们就知道,这些人拋弃了上主。」又有十族或支派的人,因为反叛达味的统治,犯了分裂的罪,受了极重的罚,如同列王纪下第十七章第二十等节所说的。所以,分裂的罪比不信的罪更重。 二、此外、「大众的利益,比个人的利益,更大而更神圣」,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一(第二章)里所说的。可是,分裂相反大众的利益,即教会的统一,而不信却祗相反个人自己的利益,及个人的信仰。所以,分裂的罪似乎比不信的罪更重。 三、此外,更大的恶相反更大的善,如同「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十章)里所说的。可是,分裂相反爱德;不信则相反信德,而爱德大于信德,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六节)。所以,分裂之罪重于不信之罪。 反之 一样东西,加上了一些别的东西,就甚于那样原来的东西,无论是在善或是在恶方面都是如此。可是,异端是在分裂之外,再加上一些东西;因为它加上败坏了的信理,如同耶洛尼莫在上面引证的那段文字里所说的(第一节释疑三)。所以,分裂的罪比不信的罪为轻。 正解 我解答如下:罪的轻重,可有两种看法:第一、按照罪的种类;第二、按照罪的情况。由于罪的情况是特殊的,并且能变化无常,为此,一般地问两个罪之中哪一个重时,这样的问题应该解作罪在种类方面的轻重。可是,罪的种类或类别,是由其对象来定的,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七十二题第一节;第七十三题第三节)。所以,那与更大的善相反的罪,以其种类来说,是更重大的;例如反对天主的罪,比反对近人的罪更重大。 不信显然是反对天主自己的罪,因为天主自己是信仰所根据的第一真理。至于分裂,则相反教会的统一;而教会统一是一种分来之善,小于天主自己的善。所以,不信的罪,就其种类而论,显然重于分裂之罪;虽然可能有这种的情形发生,即某一个别的分裂者所犯的罪,比某一个别的不信者所犯的更大,或者是为了更大的轻蔑,或者是为了带来更大的危险,或者是为了某些类似的原因。 释疑 一、那个民族(以色列民族)所接受了的法律,已经告诉他们,祗有一个天主,不得崇拜别的神;而且关于这件事,在他们中间,也曾发生了许多奇迹,可作证明。因此对于那些相反这端信理,而去拜偶像的人,并不需要用非常的方式去惩罚他们,用平常的方式已足够了。在另一方面,他们却不很清楚知道,梅瑟应常是他们的统治者。所以,那些反抗梅瑟的权力的人,理应受到一种奇异而非常的处罚。 或者也可以说,在那个民族之中,分裂的罪有时受到更重的处分,是因为他们很容易叛乱和分裂;因为,厄斯德拉上第四章十九节说:「那座城自古以来即违抗君王,其中常发生叛乱造反的事。」有时对一个常犯的罪,处以更重的罚,如同前面所已经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一0五题第二节释疑九);因为处罚是用以阻人犯罪的救药。因此,犯罪的倾向越大,就应该处以更严厉的罚。至于那十族或支派,他们之所以受罚,不仅是为了分裂的罪,而且也是为了拜偶像的罪,如同那里所说的。 二、正如大众的利益,大于其中一份子的利益,同样却小于大众所趋向的外在的利益,例如军队的利益,小于首领或元首的利益。分裂相反教会的统一;不信则相反天主的真理;可是,教会统一的利益,同样也小于天主真理的利益。 三、爱德有两个对象:一个是它的主要对象,就是天主的善;另一个是它的次要对象,就是近人的善。可是,分裂以及其他反对近人的罪,是在爱德次要的善方面相反爱德。这次要的善,小于信德的对象,即天主自己。因此,这些罪比不信的罪为轻。在另一方面,恨天主,却是在爱德的主要对象方面相反爱德,并不轻于不信。不过,在反对近人所犯的一切的罪之间,分裂的罪似乎是其中最大的罪,因为它相反大众的精神或神性利益。 第三节 分裂者是否有一些权力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分裂者或裂教徒似乎有一些权力。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圣洗--兼驳陶纳德派」卷一第一章里说:「正如那些领洗后脱离教会,其后重归教会者,不必再次领洗;同样在领受圣秩(Ordo)后脱离教会,其后重归教会者,也不必再领受圣秩。」可是,圣秩是一种权力。所以,裂教徒也有一些权力,因为他们仍有圣秩。 二、此外,奥斯定在「论圣洗唯一」一书里说:「分裂者,不仅可以保有圣事,同样也可以施行圣事。」(参看:论圣洗--兼驳陶纳德派,卷六第五章)可是,施行圣事的权力是一种极大的权力。所以,那些脱离教会的裂教徒,握有神性的权力。 三、此外,教宗吴尔邦(二世)说:「我们命令:凡是由那些按照公教礼仪,受过祝圣的主教所祝圣的,后因分裂而脱离罗马教会的人,如果他们重归统一的教会,只要他们言行端方,学识丰富,就应宽大予以收容;他们的圣秩,也应予以保留。」(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案例九,第一题第五条)可是,除非裂教徒保有神性的权力,就不会是这样的。所以,裂教徒保有神性的权力。 反之 按(「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案例七第一题Novatianus条(第六条)所记载的,西彼连(Lyprianus)在一封信里说:「那不保持心神的统一,又不维持团体的和睦相处,而与教会断绝联系,脱离其司铎集团的,就不得享有神秩的权力或荣誉。」(致安道尼安Antonianus书,第二部) 正解 我解答如下:神性的权力可分两种:一种是圣事的,一种是治理的。圣事权是经由一种祝圣而授与的。教会内所有的祝圣是固定不动的,祗要那被祝圣者继续存在;连那些没有生气的东西也是如此;因为一座祭台,一经祝圣后,就不能重新祝圣,除非它曾被拆毁。为此,这样的权力,以其本质来说,仍然一生留在那个曾因祝圣而接受过它的人身上,即使他已陷在分裂或异端的罪里;这一点可由此获得证明,即如果他重归教会,他就不再接受祝圣。不过,既然下级的权力,除非受了上级权力的推动,不应该有什么行动,如同在自然界也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所以,这样的人,已丧失自己权力的行使权,因而他们不得使用它。不过,如果他们使用这权力的话,在圣事行为方面,它仍具效力;因为在圣事行为中,人祇是如同天主的工具那样行动;所以,圣事不会为了施行圣事者的任何罪过而失效。 在另一方面,治理权则只是因着人的任命而授与的。这样的权力,并非固定不动地附着在接受它的人身上。所以,它并不留在异端教徒和裂教徒的身上。为此,他们不能赦罪,不能施行绝罚,不能放大赦,也不能做任何类似的事。如果他们做的话,就等于没有做。 准此,如果说,这样的人没有神性的权力,意思或者是指这第二种权力,或者如果是指第一种权力,那么不是指权力的本质,而是指权力的合法行使。 释疑 以上的话已足以解答前面的那些质疑了。 第四节 绝罚是不是对裂教徒一种适当的处分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绝罚似乎对裂教徒不是一种适当的处分。因为: 一、绝罚主要是使人不能与人共享圣事。可是,奥斯定在「论圣洗--兼驳陶纳德派」卷一第一章里说,可以从一个裂教徒手中领受圣洗。所以,绝罚似乎对裂教徒不是一种适当的处分。 二、此外,基督信徒的本分,是领回那些迷路的人。为此,厄则克耳第三十四章四节反对某些人说:「迷路的,你们不领回;遗失的,你们不寻找。」可是,那些与裂教徒来往的人,更容易领回他们。所以,似乎不应该对他们施以绝罚。 三、此外,同一个罪不受双重的罚,如同纳鸿第一章九节所说的:「天主不两次审判同样的事。」可是,有些人为了分裂的罪,而受现世方面的处分,如同(「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案例二十三第五章里所说的:「天主的和现世的法律都制定了:凡是脱离统一的教会,而扰乱其安宁的,应受俗世政权的处罚。」所以,他们不应该再受绝罚的处分。 反之 在户籍纪第十六章二十六节说:「你们要远离这些恶人的帐幕!」即那些曾制造分裂者的帐幕。「凡是他们的东西,你们不要动,免得你们卷入他们的罪恶中。」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智慧篇第十一章十七节所说的,「人用什么来犯罪,就用什么来罚他。」可是,一个裂教徒,如同前面所讲过的,是犯双重的罪:第一、与教会的份子,脱离共融的关系。关于这方面,适合裂教徒的处分,就是施以绝罚。第二、他们拒绝服从教会的首领。既然他们不愿意受教会神性权力的控制,理应受现世政权的控制。 释疑 一、从一个裂教徒手中领受圣洗,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在紧迫状况下;因为,对一个人来说,在去世的时候,带有领洗时所得到的基督的记号,不管他是从什么人那里获得,从一个犹太教徒也好,从一个异教人也好,总比没有那记号强。 二、绝罚并不禁止一个人,用善言去劝告那些已与教会隔离的人,把他们领回到统一的教会里来。的确,绝罚本身也在领导他们回来,因为他们因自己受到隔绝而觉得羞愧,有时这会导致他们悔改。 三、现世的惩罚,是属于补救性的。所以,如果一种惩罚不足以控制一个人的时候,就应该加用第二种惩罚,正如医生见一种药物不生效时,采用几种能治病体的药品。教会也是如此,如见使用绝罚,不足以制服某些人,就运用俗世政权的强力制裁。不过,如果一种惩罚已经足用,就不应该使用第二种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