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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一册:论天主三位一体(圣多玛斯·阿奎那 著)列表
·《神学大全》中文版编辑说明
·第一册 论天主一体三位 目录
·第一册 论天主三位一体 前言
·第一题 论圣道的性质和范围
·第二题 论天主是否存在
·第三题 论天主的单纯性
·​第四题 论天主的完美
·第五题 概论善
·第六题 论天主之善或善性
·第七题 论天主的无限性
·第八题 论天主临在于万物内
·第九题 论天主的不变性
·第十题 论天主的永恒性
·第十一题 论天主的唯一性
·第十二题 论我们怎样认知天主
·第十三题 论天主的名称
·第十四题 论天主的知识
·第十五题 论理念
·第十七题 论虚假
·第十八题 论天主的生命
·第十九题 论天主的意志
·第二十题 论天主之爱
·第二十一题 论天主的正义和仁慈
·第二十二题 论天主的照顾
·第二十三题 论预定
·第二十四题 论生命册
·第二十五题 论天主的能力
·第二十六题 论天主的真福
·第二十七题 论天主位格之出发
·第二十八题 论天主内之关系
·第二十九题 论天主之位或位格
·第三十题 论天主位格之多数性
「我的民因无知识而灭亡。你弃掉知识,我也必弃掉你,使你不再给我作祭司。」
第二十五题 论天主的能力
第二十五题 论天主的能力
浏览次数:19 更新时间:2025-6-6
 
 

第二十五题 论天主的能力

一分为六节:

讨论了天主的知识、意志,和相关的种种事物之后,尚有天主的能力,应该加以讨论(参看第十四题引言)。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六个问题:

一、天主有没有能力。
二、天主的能力是否是无限的。
三、天主是否是全能的。
四、天主能否使过去发生的事没有发生。
五、天主能否做祂不做的事,或不做祂所做的事。
六、天主能否把祂所做的事物做得更好。


第一节 天主有没有能力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没有能力(potentia)。因为:

  1. 天主是第一主动者,其与行动或现实(actus)之关系,就如第一质料与能力(被动能力或潜能)之关系。而第一质料,由其本身来看,没有任何行动或现实。所以,第一主动者,即天主,也没有任何能力。

  2. 此外,按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九第九章所说的,能力或潜能之行动或现实比能力或潜能更善;因为形式比质料更善,主动或行动比主动能力更善;因为前者是后者的目的。但没有什么比天主所有的更善;因为凡是天主所有的都是天主,如第三题第三节已证明过的。(按:换言之,天主所有的,不是比较不善的,而潜能或能力是比较不善的。)所以,天主没有任何潜能或能力(潜能或能力不是天主所有的)。

  3. 此外,能力是动作之根本。而天主的动作就是天主的本质,因为在天主内没有任何依附体。可是,天主的本质却没有任何根本。所以,"能力"之理或性质,不适用于天主。

  4. 此外,前面第十四题第八节及第十九题第四节已证明过了,天主之知识和祂的意志是万物之原因。而原因与根本相同。所以,不应该把能力归于天主而只应该把知识和意志归于天主。

反之 《圣咏》第八十八篇9节却说:"上主,你是有能力的,你的真理环绕你。"

正解 我解答如下:能力有两种:即被动的能力,在天主内绝对没有这种能力;和主动能力,应肯定在天主内有极高程度的这种能力。因为很明显地,一物是根据他本身是现实的和完美或完善的,而为另一物的主动根本;而一物之被动承受,则是因为他有缺欠和不完善。而前面第三题第一节和第四题第一及第二节已证明过了,天主是纯现实,是绝对而普遍完善的,在天主内绝无任何不完善。是以,祂最有资格是主动的根本,却绝对不会被动承受。而主动根本之理或性质,应归于主动能力,因为如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五第十二章所说的,主动能力是及于他物行动之根本;被动能力则是由他物承受之根本。所以,唯一的结论应该是:天主最有主动能力。

释疑

  1. 主动能力并不与现实相对而分,而是奠基于现实;因为任何一物,都是基于自己现实存在而行动。被动能力才是与现实相对而分;因为任何一物,都是基于自己在被动能力或潜能中而承受。所以,这种(被动)能力应由天主内排除,而主动能力却不然。

  2. 如果行动或现实异于能力,行动或现实应是比能力更为高贵。然而天主的行动并非异于祂的能力,两者都是天主的本质;因为即使天主的存在亦非异于祂的本质。所以,根本不会有什么比天主之能力更高贵之物。

  3. 在受造物内,能力不仅是行动之根本,而且也是效果之根本。所以,就能力是效果之根本而言,在天主内得保有能力的理或性质;但不是就能力是行动之根本而言,因为天主的行动或动作就是天主的本质;除非偶然按我们的理解方式,以在行动之观点下,和在能力之观点下,来理解以单纯的方式在己内预先含有受造物之所有一切美善的天主之本质;就像也在具备性体之基体或主体的观点下,和在性体的观点下,来理解天主的本质一样。

  4. 说天主有能力,并不是说这能力与天主的知识和意志,在实质上或本身有区别,而只是在思想或观念上有区别,就是说,因为能力含有根本之性质,是这根本在执行意志所命令和知识所指示的事物;这三者(能力、意志和知识)作为同一者归于天主。或者,可以说,天主的知识和意志,以其为产生效果之根本而言,本身就含有能力的性质。因此,对于天主之知识和意志的讨论,先于对能力的讨论,就如原因先于动作和效果一样。


第二节 天主的能力是否是无限的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的能力似乎不是无限的。因为:

  1. 按哲学家在《物理学》卷三第六章所说的,一切无限的(不受限制的)东西都是不完美的。而天主的能力不是不完美的。所以,不是无限的。

  2. 此外,一切的能力都是藉效果来表现自己;否则,能力就无用了。所以,如果天主的能力是无限的,那么就应能制造出无限的效果。可是,这却是不可能的。

  3. 此外,哲学家在《物理学》卷八第十章曾证明:如果一个形物之能力是无限的,那么它就会即时或在一瞬间推动。而天主却不是即时或在一瞬间推动,而是"藉时间来推动精神体的受造物,并藉位置和时间来推动形体的受造物",如奥斯定在《创世纪字义新探》卷八第二十章所说的。所以,天主的能力不是无限的。

反之 希拉利(Hilarius)在《论天主圣三》卷八第二十四节却说:"天主有无穷尽的能力,祂是有生命的、有能力的。"而一切无穷尽的都是无限的。所以,天主的能力是无限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第一节已说过的,天主之有主动能力,系根据天主现实地存在。而天主之存在却是无限的,因为由前面第七题第一节讨论天主本质之无限性时所说的可知,天主的存在不受限于任何接受者。因此,天主的主能力必是无限的。因为在一切主动者内都有这种情形,即一主动者所有的藉以主动或行动的形式越完美,他的主动或行动能力也就越大。就如一个东西越热,其热化别的东西的能力也就越大;如果他本身的热是无限的,他所有的热化别的东西的能力也就是无限的。因此,天主藉以主动或行动的本质即是无限的,如前面第七题第一节已证明的,所以天主的能力当然是无限的。

释疑

  1. 哲学家所谈的无限,是不受形式限定的质料方面的无限,这种无限是适用于量的无限。是在这种意义下,天主的本质不是无限的,如前面(同处)也已证明过的。由此推之,祂的能力也不是无限的。因此,不能据此而做结论说,祂的能力是不完美的。

  2. 同质或同类(univocus)主动者之全部能力,均表现于其效果内;因为人的生殖能力不可能超出生育人。而不同质主动者之能力,却并不在产生自己的效果上全部表现出来;比如太阳之能力,并不在产生由腐化物所生出的动物上全都表现出来。很明显地,天主不是同质的主者;因为如前面第三题第五节所证明的,没有任何其他东西能在种(类)和类(共类)方面,与天主相同。因此,应该说,祂的效果常小于祂的能力。所以,天主的无限能力不必表现于产生无限的效果上。而且,即使天主的能力不产生任何效果,祂的能力也不是无用的。因为所谓无用,其意义是说一个东西被安排指向某一目的,却未达到目的。而天主的能力与效果的关系,不是以效果为目的,反而是天主的能力是自己效果的目的。

  3. 哲学家在《物理学》卷八第十章曾证明:如果一个形物具有无限的能力,那么他的推动就不用时间(按:即没有先后相继的历时,而是瞬间)。可是,他(在同处)也指出,"天"这一推动者的能力是无限的,因为它能历经无限的时间推动。所以,他的意思应该是:假设有形物之无限能力,则这种能力的推动将不用时间;而没有形体的推动者之能力却不是如此。其理由是:推动别的形物的形物,是同质的主者。是以,主动者之能力必全部表现于推动中。所以,推动之形物的能力越大,其推动之速度越快;如果其能力是无限的,其推动之速度必快得没有比例,而这就是不用时间推动。然而没有形体的推动者,却不是同质的主者。因此,他的不用时间推动,并不需要他的能力全部表现于推动中。特别是他是依照其意志之决定而推动。


第三节 天主是否是全能的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不是全能的。因为:

  1. 被推动和被动承受,是万物皆有的情形。而天主却不能,因为如第二题第三节及第九题第一节已说过的,天主是不能变动的。所以,天主不是全能的。

  2. 此外,犯罪是主动做什么。而天主却不能犯罪,亦不能"否认自己",如《弟茂德后书》第二章13节所说的。所以,天主不是全能的。

  3. 此外,关于天主,说:"祂在宽恕及怜悯方面,充分显示了祂的全能"(参看常年期第二十六主日——旧圣神降临后第十主日——弥撒集祷经)。所以天主能力所及之极点是宽恕和怜悯。可是,有别的事远大于宽恕和怜悯,比如:创造另一个世界等。所以,天主不是全能的。

  4. 此外,关于《格林多前书》第一章20节的"天主岂不是使这世上的智慧变成了愚妄","注解"(拉丁通行本注解)上说:"天主使这世上的智慧变成了愚妄,因为祂把这世上的智慧所认定为不可能者,显示出是可能的。"由此看来,不应该根据低级的原因来判断任何事物是可能的或不可能的,就像这世上的智慧所做的;而应该按照天主的能力。所以,如果天主是全能的,那么一切都是可能的了。所以,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如果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那么也就没有什么是必然的了;因为凡是必然存在的,就不可能不存在。所以,如果天主是全能的,在万物中就没有什么是必然的了。而这却是不可能的。所以,天主不是全能的。

反之 《路加福音》第一章37节却说:"在天主前没有不能的事。"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一般来说,众人都承认天主是全能的。不过,指明"全能"的意义何在,似乎正不容易。因为当说"天主能做一切的事"时,它的分布范围究竟包括些什么,确能发生疑惑。不过,如果一个人正确地加以思考,既然能力是针对可能的事而说的,那么当说"天主能做一切的事"时,再没有什么比这种解释更为正确,即天主能做一切可能的事,并因此而被称为是全能的。

按哲学家在《形上学》卷五第十二章所说的,"可能的"也有两种说法。一种是指针对某种能力而说的,比如属于人的能力范围者,就说对人是可能的。但不能说,因为天主能做一切为受造物是可能的事,便说祂是全能的;因为天主的能力扩及更多的事物。可是,如果因为天主能做一切为祂的能力是可能的事,便说祂是全能的,那么在解释全能上便犯了空转或绕圈子的毛病;因为那将等于说,因为天主能做祂能做的一切事,所以是全能的。所以,只应该这样说,即说天主是全能的,是因为祂能做"一切绝对可能的事",这也就是"可能的"另有的一种说法。说一件事是绝对可能的或绝对不可能的,是基于字词间之关系:如果述词或谓词与主词之间没有矛盾,比如说"苏格拉底坐着",就是可能的;如果述词或谓词与主词互不相容,比如说"人是驴",就是绝对不可能的。

不过,应该注意,由于每一个主动者或动因,都产生或做出与自己相似者,所以每一个主动能力,都根据作为主动能力之基础的现实或实际存在情形,有相对的可能者作为自己固有的对象,比如:热化能力是以可以变热或被热化的存在者作为自己固有的对象。可是作为天主能力之基础的天主之存在,是无限的,不是被限定于某一种类之物的存在,而是在本身内预有全部存在之完美。是以,凡是能够具有存在物之性质者或能够是存在物者,均包括在绝对可能者之内,天主是针对它们而被称为是全能的。除了非存在物之外,没有什么与存在物之理或性质对立。所以,凡是在自己内同时含有存在和非存在者,就与属于天主全能范围内的"绝对可能者"之理或性质互不相容。而它们之不属于天主全能的范围,不是因为天主的能力有缺陷,而是因为它们不可能具有可做性及可能性。所以,凡是在自己内不含有矛盾者,都包括在那些与天主称为全能者相关的可能者内。而那些含有矛盾者,则不包括在天主的全能内,因为它们不可能具有可能性。因此,与其说天主不能做它们,不如说它们不可能形成或发生。这与天使所说的"在天主前没有不可能的话"并不相反,因为那含有矛盾的,不可能是"话",因为没有任何理智能够领悟它。

释疑

  1. 说天主是全能的,是根据主动能力,而不是根据被动能力,如正解已说过的。所以,不能被推动及被动承受,并不与全能冲突。

  2. 犯罪是有失于完美的行为;因此,能犯罪就是能在行为上有缺失或缺陷,而这与全能互不相容。为此,天主既是全能的,所以不能犯罪。虽然哲学家在《辩证论》卷四第五章说:"天主和有心人能够做坏事";不过,这或者可以在一个其前题是不可能的条件句的假设下来解释,比如我们说"假设天主愿意的话"天主能够做坏事;因为即使前题和结论都是不可能的,一个条件句并非不能够是真的,就像说,"假设人是驴,他便有四条腿"。或者可作另一种解读,即天主能够做一些现在看来像似不好的事,可是假设祂做的话,就会(显示出来)是好事。或者说"哲学家"是按外邦人的一般看法而说的,因为外邦人认为人会变成神,比如:朱彼特(Jupiter,古罗马的主神)和梅古里(Mercurius)。

  3. 宽恕和怜悯充分显示了天主的全能,因为这正表示天主有最高的能力,即祂自行宽赦罪过,因为受上级法律拘束的人,是不能自行宽赦罪过的。或者说,因为天主藉宽恕和怜悯人,而引领他们去分有无限的善,而这正是天主能力的最后效果。或者说,因为如第二十一题第四节所说的,天主之仁慈或怜悯的效果,是天主一切事工之基础;因为没有什么是一物所应得的,除非是基于天主把那原不是一物所应得的先给了它。万福有或万善的最初建立属于全能,就是在这一点上充分或最显示了天主的全能。

  4. 所谓绝对不可能者之说法,既不是根据高级的原因,也不是根据低级的原因,而是根据它本身。根据某种能力而说的"可能的",称为根据近因的"可能的"。因此,那些依其本性只能由天主直接所产生或形成者,如创造、使人成义等,则称为是根据高级原因的"可能的";而那些依其本性是由低级原因所产生或形成者,则称为根据低级原因的"可能的"。因为根据近因之条件或情形,效果有其偶然性或必然性,如第十四题第十三节释疑3.已说过的。这世上的智慧之所以被认为是愚妄的,是由于它认定凡在自然界不可能的,在天主亦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天主之全能并不由万物中取消不可能性及必然性。


第四节 天主能否使过去发生的事没有发生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天主似乎能使过去发生的事没有发生(变为未曾发生的事)。因为:

  1. 本然(依其本质)不可能之事,要比那偶然不可能的事,更为不可能。而天主却能够做本然不可能的事,例如:使瞎子看见或使死人复活。所以,天主远更能够做偶然不可能的事。而过去发生的事没有发生,是偶然不可能的事,因为苏格拉底不跑之所以是不可能的事,是由于他的跑已成过去,而这一切都是偶然发生的。所以,天主能够使过去发生的事没有发生。

  2. 此外,凡是天主过去能做的事,祂现在也能做,因为祂的能力不会减少。可是,(针对苏格拉底已有的跑)在苏格拉底起跑之前,天主那时能够使他不跑。所以,在他跑了之后,天主也能够使他没有跑。

  3. 此外,爱德是一种比童贞更大的德性。而天主却能够复原失去的爱德。所以,祂也能复原失去的童贞。所以,天主能够使失去童贞的女子没有失去童贞。

反之 热罗尼莫却说:"虽然天主能做一切的事,却不能使失去童贞者变为未失童贞者。"(《论童贞之守护》致欧斯托基书第二十二篇)所以,根据同理,天主也不能使过去已发生的任何事,变为未曾发生的事。

第四节 天主能否使过去已发生的事没有发生

正解:我解答如下:如前面第三节及第七题第二节释疑 1. 所说过的,本身含有矛盾的事,不属于天主全能的范围。而过去已发生的事没有发生,本身含有矛盾。因为,就如说苏格拉底现在坐而又(同时)不坐,含有矛盾;同样说苏格拉底过去坐而过去又(同时)不坐,也含有矛盾。说他过去曾坐,就是说这事曾经发生;而说他未曾坐,也就是说这事未曾发生。因此,过去曾经发生的事未曾发生,不属于天主全能的范围。而这正是奥斯定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Contra Faustum)卷二十 - 六第五章所说的:“无论是谁这样说:‘如果天主是全能的,就让祂使发生了的事没有发生吧!’那么这人就是没有看出来自己是在说:‘如果天主是全能的,就让祂使那些真实的事物,就因为它们是真实的,而变为假的吧!’”而且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六第二章也说:“天主只有这一点做不到,就是使已产生的没有产生。”

释疑

  1. 虽然“过去已发生的事”,亦即苏格拉底的跑这件事,如果着眼于这事已成过去(按:既已成过去,就不是必然),那么“过去已发生的事没有发生”就是偶然地不可能;可是,如果由“过去”这观点来看“过去”发生的事,那么“过去已发生的事没有发生”,就不仅是本然地不可能,而且也是绝对地不可能,因为其中含有矛盾。因此,这要比使死人复活更不可能,因为使死人复活本身不含有矛盾;它只是根据或针对某种能力,即自然的能力,是不可能的而已。而这种不可能的事,却属于天主能力的范围。

  2. 就如由天主能力之完美来说,天主能做一切的事,却仍然有些事物不属于天主能力的范围,因为它们缺少可能事物之性质或本身是不可能的;同样,如果由天主能力之不可改变性来看,凡是天主过去能做的事,祂现在也能做;却也有些事物,当它们尚待发生时,确曾有可能事物之性质,但在发生之后,就不再有可能事物之性质。是如此而说天主不能做这样的事,因为它们不可能发生。

  3. 天主固然能够除去一个丧失童贞之女人的精神和肉体上的破损或耻辱;可是却不能由她抹去她曾经受过耻辱的事实。就如天主也不能由一个罪人抹去他曾经犯罪及曾经失掉爱德的事实。

第五节 天主能否做祂不做的事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天主似乎只能做祂所做的事(按:即天主不能做祂不做或未做的事)。因为:

  1. 天主不曾预先知道并预先安排自己要做的事,天主就不能做。而天主所预先知道并预先安排自己要做的,无非就是祂所做的事。所以,天主只能做祂所做的事。

  2. 此外,天主只能做祂应该做的事,以及做起來公正合理的事。而天主并不应该做祂所不做的事;而且天主做祂所不做的事,也不公正合理。所以,天主只能做祂所做的事。

  3. 此外,天主只能做那善的,以及适合受造之物的事。而对天主已造成之物来说,异于他们现在实际所是之物,既不是善的,亦不是适合的。所以,天主只能做祂所做的。

反之:《玛窦福音》第二十六章 53 节却说:“你想我不能要求我父,即刻给我调动十二军以上的天使吗?”可是,祂(耶稣)却没有要求,而且父也没有派来天军抵抗犹太人。所以,天主能够做祂(实际)所不做、未做的。

正解:我解答如下:对这个问题,有些人犯了两种错误。因为有些人认为天主之行事,就好像是出于本性之必然;就如由自然事物之行为,只能产生那些实际所产生者,例如:由人的精子产生人,由橄榄种籽产生橄榄;同样地,由天主的事工,也只能产生现在所有之物或诸物之间的现有秩序。可是,我们在第十九题第三及第四节已经证明过了,天主之(对外)行动不是出于本性之必然,祂的意志才是万物的原因,而且祂的意志也不是自然而必然地被限定于现有万物。因此,现有万物的流布成形,绝对不是必然地出自天主,致使不能再有别的东西产生。

另一些人则说,天主的能力之被限定于现有万物的流布成形或秩序,是由于天主智慧及正义的建立秩序或安排,没有这种安排天主什么都不做。可是,既然天主的能力就是祂的本质,因而也无非就是天主的智慧,所以可以合理地说,凡是在天主能力内者,也都在天主智慧之安排或秩序内;因为天主的智慧包括能力的全部施展范围。不过,如第二十一题第四节所说过的,正义之本质在于天主智慧置入万物内之秩序,而这种秩序却并不完全等于天主的智慧,宛如使天主的智慧局限于这个秩序。因为一个有智慧者,他置入自己所创作之物内的秩序,其设计或安排之基准,很明显地是取自目的。是以,如果一个目的与为了这个目的而创作之物是相称的或相当的,则创作者之智慧就会被局限于某一特定的秩序。而天主的美善之为目的,却不成比例地超越一切受造物。因此,天主的智慧并不被局限于某一特定的秩序,致使不能有万物的其他流形或秩序来自天主。所以,应该绝对或简直地说,天主能够做祂所做者之外的其他事。

释疑

  1. 在我们内,能力与本质都与意志和理智有别,而且理智也不同于智慧,意志也不同于正义;所以在我们内,能够有事物是在能力的范围内,却不能出现在合乎正义的意志内或具备智慧的理智内。可是,在天主内,能力、本质、意志、理智、智慧以及正义,则是同一事物。因此,没有任何事物,能是在天主的能力内,却不能是在祂合乎正义的意志内和充满智慧的理智内。不过,由于意志除非是在假设的条件下,并非必然地被限定于这些或那些事物,如第十九题第三节所说的。以及,天主的智慧与正义亦不被限定于现有的这种秩序,如正解所说的;所以,并非不可能有事物是在天主的能力内,却不是祂所意愿的,也不包括在祂给万物所建立的秩序内。而且能力被认为是执行者,而意志则是出命者,理智和智慧却是指导者,所以凡归于天主能力本身者,就说是天主根据其“绝对能力”所能够者。凡是在其内能保有存在物之性质者,均属于此类,如前面第三节已说过的。至于那些根据天主之能力执行合乎正义之意志的命令,而归于天主之能力者,则说是天主由其“经过安排之能力”所能够者。因此,应该说,除了天主预先知道而且预先安排自己要做的事之外,天主以其绝对能力还能够做其他的事;可是,天主做某些祂所未曾预先知道和预先安排要做的事,却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做”本身属于预知和预先安排的范围;而“能够(做)”本身却并非如此,它系属于本性。因为,天主之所以做一件事,就是因为祂愿意这件事;而祂之所以能够(做),却不是因为祂愿意,而是由于祂的本性使然。

  2. 天主除了对自己之外,对任何其他物都无所该或所欠。因此,说天主只能做祂应该做的事,其意义无非是说:天主只能做那对祂自己是适宜及公正合理的事。而我所说的这“适宜及公正合理的事”能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其前与“(现在实际)是 est”这个字连用,因而其适用范围只限于现在实有的事,如此则是针对能力而言的。在这种意义下,上述说法是错的,因为它的意思是:“天主只能做那现在实际是适宜及公正合理的事”。不过,如果其前先与“能或能够”(posse)连用,而这个字有扩大适用范围的作用,然后与“是”连用,如此则其意义系指一种不确定的或含糊的现在事;在这种意义下,上述说法就是真的了,其意是说:“天主只能做那如果他做就是适宜及公正合理的事”。

  3. 虽然现有之物受限於万物的这一流布成形或秩序,但天主的智慧和能力却不受限于这一秩序。因此,虽然对现有之物来说,没有任何其他秩序是善的及适合的,但天主却能够创造其他的物,并给他们规定另一种秩序。

第六节 天主能否把祂所做的事物做得更好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天主似乎不能把祂所做的事物做得(比既成的)更好。因为:

  1. 天主不拘做什么,都是以最大的能力和智慧去做。而形成一物所用的能力和智慧越大,则该形成之物就越善。所以,天主不可能把祂所做的事物做的更善或更好。

  2. 此外,奥斯定在《驳马西米诺》(Contra Maximinum)卷二第七章如此推论说:“如果天主能够、却不愿意生与自己一样的儿子,那就是天主嫉妒了。”同理,如果天主能够,却不愿意把祂所做的事物做得更好,那就是天主嫉妒了。可是,天主绝对不会有嫉妒。所以,天主把每一事物都做成最好的。所以天主不能把祂所做成的事物,比既成的做得更好。

  3. 此外,凡是至大之善及最善者,就不可能变得更善;因为没有什么比至大更大。可是,如奥斯定在《基本教理手册》第十章所说的:“天主所造的万物,分别而论,每一物都是善的好的,但就整体而论,则是十分善的或很好的;因为整个宇宙之奇妙美丽是由它们全体所组成的。”所以,天主不可能使宇宙之善更善。

  4. 此外,基督其人充满恩宠与真理,并无限量地享有圣神;如此则不可能更善。受造之真福亦被称为是至大的善;如此则亦不可能更善。真福童贞玛利亚亦被高举在诸天使之上;如此则也不可能更善。所以,天主不能把祂所做的一切事物,都做得(比既成者)更善更好。

反之:《厄弗所书》第三章 20 节却说:“天主能一一成就一切,远超我们所求所想的。”

正解:我解答如下:一物之美善有两种。一种是属于其本质的;比如具有理性是属于人的本质。关于这种善,天主不能把一物做得比它现在实际所是之物更善更好,虽然祂能做比这物更好的另外一物。就如天主也不能使“四”这个数字比四大,因为如果比四大,那就不是“四”,而是另一个数字了。因为在定义中加添本体性或属于本质的差别,就和在数字中加添数目的单位或单一一样,如哲学家在《形上学》卷八第三章所说的。另一种是物之本质以外的美善,比如有德性和有智慧是人之善。关于这种善,天主能把自己所做的事物做得更好更善。不过,绝对地讲来,与自己所做的任何事物相比,天主都能另外做比它们更善更好的其他事物。

释疑

  1. 几时说天主能把一物做得比祂所做的更善更好,如果这“更善更好”指的是物,那就是真的或正确的;因为天主能作比任何一物更好的另外一物。至于针对同一物,天主在某方面能做得更好,在另一方面则不能,如正解已说过的。不过,如果把这“更善更好”视作副词,并用以指作者方面的(动作)形态,那么天主就不能做得比祂所做的更好;因为祂的做不能出自更大的智慧和仁善。如果用这“更善更好”指所做之物方面的形态,那么天主能做得更好。因为在依附体方面,天主能给自己所做之物更好的存在形态,虽然在本质方面不能如此。

  2. 一个儿子长大之后就与父亲一样,这属于儿子的本质;而一个受造物比天主所造的更好,却不属于受造物的本质。因此,不能相提并论。

  3. 以其现有这些事物来说,这个宇宙不能更善更好,这是基于天主所给予这些事物的最适当的秩序,而宇宙之善就在于这一秩序。如果其中有一物变得更好,那将会扰乱整体秩序的谐调;就如假使有一根弦调整得比应有的程度更紧,琴韵的合协就会被扰乱。不过,天主当然能造另外一些事物,或给现有受造之物增添另一些事物;如此则宇宙就会变得更好。

  4. 基督的人性由于与天主合而为一,受造之真福由于享见天主,以及真福童贞玛利亚由于是天主之母,他们都从无限之善 —— 即从天主,获有某种无限高贵。由这方面来说,他们不可能进一步更好,就如没有什么能比天主更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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