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为十二节 — 然后要讨论的,是爱德的对象(参看第二十三题引言〕。对此,可分两方面来讨论:(一)应该用爱德去爱的对象。(二)爱他们时,应该遵守的次序。 关于第一点,可以提出十二个问题: 一、是否只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主,或者也应该爱近人。 二、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三、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 四、是否一个人可以用爱德去爱他自已。。 五、是否一个人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已的身体。 六、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七、罪人是否爱自己。 八、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仇人。 九、是否必须向仇人表示友好的征象。 十、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 十一、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魔鬼。 十二、论应该用爱德去爱者的总数。 第一节 爱德之爱是否止于天主,或者也应该推广到近人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之爱似乎止于天主,而不应该推广到近人。因为: 一、正如我们应该爱天主,同样我们也应该畏惧天主,如同申命纪第十章十二节所说的:「以色列!现今上主你的天主向你要求什么?是要求你畏惧并爱慕祂。」可是,畏惧人者对人的畏惧,与畏惧天主者对天主的孝爱的或奴隶的畏惧,是不同的,这从前面所讲过的(第十九题第二节〕,就可以清楚知道了。所以,爱天主的爱,也与爱近人的爱,是不同的。 二、此外,「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八章〕里说:「受人爱,就是受人恭敬。」可是,对天主的恭敬,叫做「崇拜」;对受造之物的恭敬,叫做「敬礼」;二者彼此不同。所以,我们爱天主的爱,也与爱近人的爱不同。 三、此外,关于玛窦福音第一章二节,「注解」(圣经夹注〕上说:「望德产生爱德」。可是,我们对天主,应该有这样的望德,以致寄望于人是应受责罚的,如同耶肋米亚第十七章五节所说的:「凡信赖世人的人,是可咒骂的!」所以,爱德应该这样止于天主,不得把它推广及近人。 反之 若望壹书第四章二十一节说:「我们从天主蒙受了这命令:那爱天主的,也该爱自己的弟兄。」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果习性之行为不是属于不同的种类,习性就没有分别,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集第一部第五十四题第三节〕;因为种类相同的每一个行为,都属于同一个习性。可是,既然行为的种类,是按照其对象的形式方面来区分的,所以那趋向对象的某一观点的行为,必然与那在同一观点下趋向对象的行为相同。因此,我们看见光这个视觉的行为,与在光的观点下,我们看见颜色这个视觉的行为,种类相同。 我们应该爱近人的那观点,就是天主;因为我们在近人身上所应该爱的,就是如同在天主内。由此可见,爱天主的行为,以及爱近人的行为,是种类相同的行为。所以,爱德的习性,不仅及于爱天主,而且也广及爱近人。 释疑 一、无论我们是怕人,或是爱人,都可能有两种理由:第一是因为他有一些特殊的东西;譬如说,一个人为了 二、爱是对于一般的善,而恭敬则是对于那受人恭敬者的自己的善;因为恭敬是为了承认一个人自己德行,才向他表示的。为此,爱并不因为不同的人所有的善分量不同,而种类不同,如果他们归属于一个大家共有的善。至于恭敬,却按照个人所有的善而不同。为此,我们用同一个爱德之爱,爱所有的近人;因为他们都归属于大家所共有的同一之善,即天主;我们却按照每一个人自己的德行,对不同的人,表示不同的恭敬;同样的,因为天主有祂特有的德能,所以我们对天主表示独特的崇拜式的恭敬。 三、寄望于人的人遭受责罚,是因为他们视人为得救的主要本源。可是,寄望于人的人,如果只把人看作代主行事的助手,就不会遭受责罚。同样的,如果一个人爱他的近人,好像这个人是他的最后目的一般,这是应予谴责的;可是,如果他为了爱天主而爱这个人,就不应予以谴责,因为这属于爱德的范围。 第二节 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有关第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因为: 一、应该用爱德去爱的对象,包括在那两条爱德的诫命里,这从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第三十七等节,就可以清楚知道了。可是,其中没有一条包括爱德;因为爱德既不是天主,又不是近人。所以,我们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二、此外,爱德是以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可是,爱德不能分享幸福。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三、此外,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可是,没有人能与爱德或与一个依附体缔结友谊的;因为这样的东西不能以爱还爱,而以爱还爱,如同「伦理学」卷八(第二章〕里所说的,却是友谊所必不可少的。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爱德。 反之 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八(第七章〕里说:「谁爱近人,当然也是爱爱自己。」可是,我们用爱德去爱近人。所以,当然是用爱德去爱爱德。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是爱。爱因其所属能力的性质,能自反而及其自身的。由于意志的对象是一般的善,所以凡是具有善的一面的,都能成为意志行为的对象。既然愿意本身就是一种善,所以人可以愿意自己愿意;正如理智有着真理为对象,能理解自己理解;因为这也是一样真理。不过,就是以爱自己的种类来说,爱也是能自反而及其本身的;因为它是爱者对其所爱者的一种自发的行动。所以,一个人一开始爱,他就爱自己在爱。 不过,爱德不仅是爱,而且也有友谊的本性,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用友谊去爱一样东西,可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我们爱那样东西,如同我们爱那与他结有友谊,并愿他幸福的朋友。第二种方式是我们爱那样东西,如同我们愿意一个朋友得到的善或利益一样。我们用爱德去爱爱德,是以这第二种方式,不是以那第一种方式;因为爱德就是我们用爱德之爱,愿意我们所爱的人,都能得到的善。关于幸福,以及其他的德行,也有同样情形。 释疑 一、天主和近人,就是我们的朋友。可是,对他们的爱,也包括对爱德的爱:因为我们之爱天主和近人,是说我们爱或愿我们和近人去爱天主,而这就是具备爱德。 二、爱德就是我们藉以获得幸福的神性生活的共同关系。为此,我们爱它,视为我们愿意,凡是我们用爱德之爱去爱的人,都能得到的善。 三、这个论证的出发点,是用友谊之爱去爱那些我们与之结交为友的人(参看正解所讲友谊之爱的第一种方式〕。 第三节 是否也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 有关第三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也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因为: 一、我们之能相似天主,主要是凭有爱德。可是,天主用爱德爱无灵受造物;因为智慧篇第十一章二十五节说,天主「爱一切所有」;而祂不论爱什么,就是以祂自己,即以爱德去爱的。所以,我们也应该用爱德去爱无灵受造物。 二、此外,爱德首先是对天主,其次推广及于其余能归诸天主的东西。可是,正如有灵之受造物之能归诸天主,是由于它具有相似的肖像之故;同样的,那些无灵之受造物也能归诸天主,因为它们有着相似的痕迹。所以,爱德也应该广被无灵之受造物。 三、此外,正如爱德的对象是天主,同样信德的对象也是天主。可是,信德概括无灵之受造物;因为我们相信天地是由天主造的,鱼类与禽鸟产自水,走兽与树木生自地(参看创世纪第一章〕。所以,爱德也概括无灵之受造物。 反之 爱德之爱,只是对天主和近人(第二节质疑一〕。可是,「近」字并不包括无灵之受造物;因为它们与人,在理性生活方面,并无共同关系。所以,爱德并不广被无灵之受造物。 正解 我解答如下:按照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爱德是一种友谊。友谊之爱有两种:第一种是对我们与之结交的朋友的爱;第二种则是对我们愿意朋友得到的那些善或利益的爱。可是,对于无灵之受造物,我们不能为了爱德,而用这第一种的爱去爱它们的。这有三层理由,其中两层理由一般地关于那不能以无灵之受造物为对象的友谊。第一、因为友谊是对一个我们愿意他得到善或利益者。严格地来说,我们不能愿意一个无灵之受造物得到善;因为享有善,是属于有灵之受造物的事;有灵之受造物,是利用他藉着自由意志所享有的善的主宰。这样享有善,严格地来说,不是无灵之受造物所能得到的。为此,「哲学家」在「物理学」卷二(第六章)里说,我们只是用象征或借喻的方式,来说这样的东西遭到了善或不善。第二,因为所有的友谊,都以生活中某一种共同关系为基础。「没有比在一起生活更是属于友谊的事了。」这话是「哲学家」在「伦理学」卷八(第五章〕里所说过的。可是,在那遵循理性的人类的生活里,无灵之受造物不可能有什么共同关系。为此,与无灵之受造物缔结友谊,是不可能的事,除非这只是一种象征或借喻式的说法。第三层理由是专属于爱德方面的;因为爱德以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而无灵之受造物却无法得到永福。为此,我们不可能与无灵之受造物,缔结爱德的友谊。 不过,如果我们把无灵之受造物,看作我们愿意别人得到的善或利益;譬如说,我们愿意保存它们,是为了天主的光荣,以及人们的用处,那么也可以用爱德去爱无灵之受造物。天主也是以这种方式用爱德爱它们。 释疑 一、从以上的话,可知「质疑一」的解答。 二、痕迹的相似,并不像肖像的相似那样,赋予享受永生的能力。所以,不得把二者相提并论。 三、信德能广及一切真的事物;爱德的友谊却只能推及至于那些本性能享受永福的东西。所以,二者不得同日而语。 第四节 人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因为: 一、(大〕额我略在一篇证道词中说:「在少于两人之间,不可能有爱德。」(福音论赞,卷一第十七篇〕。所以,没有人对自己有爱德。 二、此外,友谊由于它的本性,表示互爱与对等,如同「伦理学」卷八(第二及七章〕所说的;而一个人不可能对自己有互爱与对等。可是,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所以,一个人不可能对他自己有爱德。 三、此外,凡是属于爱德的东西,不可能应受责罚;因为爱德「不作无礼的事」,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四节所说的。可是,一个人由于爱他自已而堪受责罚;因为弟茂德后书第三章一及二节说:「在末日,困难的时期必要来临;因为那时人只爱自己。」所以,人不可以用爱德爱他自己。 反之 肋未纪第十九章十八节说:「应爱你的友人如你自己。」可是,我们用爱德去爱友人。所以,我们也应该用爱德爱自己。 正解 我解答如下:既然爱德是一种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所以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看爱德:第一是从友谊的一般概念。这样来看,我们就必须承认,严格地来说,人对他自己本人没有友谊,但其所有却强于友谊。因为友谊表示结合,如同狄奥尼修所说的,爱是「一种结合的力量」(神名论,第四章〕;而每一个人是与他自己成为一个单一的个体,这比与另一个人结合更强。为此,正如单一性是结合的基本;同样的,一个人爱他自已的爱,是友谊的形式和根源。我们对别人之有友谊,是因为我们对待他们,如同对待我们自己一样。因此,「伦理学」卷九(第四及八章〕说:「同别人的友谊关系,起源于我们与自己的关系。」正如关于原理方面,没有(推理的〕知识,但有强于知识的东西,即直观或悟性。 第二、我们可以从爱德特有的本性方面来讨论爱德,就是首先把爱德看作人与天主的友谊,然后把它看作人与那些属于天主者的友谊,其中也包括有爱德的人自己。为此,在他用爱德去爱的那些属于天主者之间,他也用爱德去爱他自己。 释疑 一、(大〕额我略所说的,是从友谊的一般概念方面来谈爱德。 二、质疑二,也有同样的情形。 三、爱自己者受到责罚,是因为他们在其所顺从的感觉的本性方面爱自己。这不是真正按照一个人理性的本性的爱自己,愿意自己能够得到那些属于理性成全的善。人只有这样(按照理性的本性〕爱自己,才是用爱德去爱他自己。 第五节 人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的身体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人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他自己的身体。因为: 一、凡是我们不愿意同它在一起生活的,我们就不爱。可是,那些有爱德的人,远避与身体生活在一起,如同罗马书第七章二十四节所说的:「谁能救我脱离这该死的肉身呢?」又如斐理伯书第一章二十三节所说的:「我渴望求解脱,而与基督同在一起。」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我们的身体。 二、此外,爱德的友谊,是以一起享见天主这个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可是,身体无分于这样的享受。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身体。 三、此外,既然爱德是一种友谊,所以是对那些能够还爱者的。可是,我们的身体不会用爱德来还爱我们。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它。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三及二十六章〕里,列举了四样应该用爱德去爱的东西,其中之一就是我们自己的身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可以从两方面去观察我们的身体:第一、是在它的本性方面;第二、是罪恶的腐化和罪罚方面。 我们身体的本性,不是如同摩尼教徒所说的,由一个恶的根源所产生,而是来自天主。为此,我们可以用它来奉事天主,如同罗马书第六章十三节所说的:「将你们的肢体献于天主,当作正义的武器。」所以,我们也应该用爱天主的爱德之爱,去爱我们的身体。不过,我们不应该爱我们身体内的罪恶的玷污和罪罚的腐化;我们反而应该用爱德的热愿,希望能够把这些东西清除。 释疑 一、(保禄〕宗徒,对于身体的本性,并不回避与他的身体来往;而且在这方面,他还不愿意失去身体,如同格林多后书第五章四节所说的:「我们不愿脱去衣服,而就套上另一层。」可是,他的确愿意远避那留在身体内的欲念的污染,以及那重压着灵魂、阻止它去享见天主的身体的腐朽。为此,他明明地说道:「脱离这有死的身体。」 二、虽然我们的身体,不能因着认识或爱天主而享有祂,可是我们藉着身体而完成的工作,能够完善地享见天主。为此,灵魂上的享乐,也给肉体洋溢一种幸福,即「健全而充沛的精力」,如同奥斯定 在「致狄奥斯高书」(书信集第一一八篇第三章〕里所说的。所以,既然身体也以某种方式,分享着真福,我们也就可以用爱德去爱它了。 三、对别人的友谊有互爱;可是,一个人对他自己的友谊,不管是对他的灵魂也好,或是对他的身体也好,是没有互爱的。 第六节 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因为: 一、圣咏第一一八篇一一三节:「我恼恨不义的人。」可是,达味有爱德。所以,秉持爱德,应该恼恨罪人,而不应该爱罪人。 二、此外,「爱是以实际行动来表现的」(福音论赞,卷二第三十篇〕,如同(大〕额我略在圣神降临节证道词中所说的。可是,义人对罪人所表现的,不是爱的行动,却似乎是仇恨的行动,如同圣咏第一○○篇八节所说的:「我每日清晨灭绝在国内所有的罪人。」在出谷纪第二十二章十八节里,天主命人说:「你不应让为非作歹者活着。」所以,罪人不应该受人用爱德去爱的。 三、此外,我们应该愿意并希望自己的朋友得福,这是属于友谊的事。可是,圣人们因着爱德而愿意罪人遭殃,如同圣咏第九篇十八节所说的:「愿恶人被投在地狱里。」所以,罪人不应该受人用爱德去爱的。 四、此外,喜乐相同,意愿一致,这是属于朋友的事。可是,爱德并不使人愿罪人之所愿,也不使人乐罪人之所乐,反而使人要与罪人相反。所以,罪人不应该受人用爱德去爱的。 五、此外,「这是属于朋友的事,同在一起」。如同「伦理学」卷八(第五章〕里所说的。可是,按照格林多后书第六章十七节所说的:「你们应当从他们中间出来」,则不应该同罪人在一起。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三十章〕里说:「既然说:『爱你的近人』,所以很明显的,我们应该把每一个人看作我们的近人。」可是,罪人并非就此不再是人;因为罪并不破坏人的本性。所以,应该用爱德去爱罪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我们在罪人身上,可从两方面来观察:他的本性和他的罪过。以他受自天主的本性来看,他有享受真福的能力;而爱德就是以这真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所以,以罪人的本性方面来说,应该用爱德去爱他们。可是,他们的罪过反对天主,是享受真福的阻障。所以,以他们反对天主的罪过方面来说,按照路加福音第十章二十六节的话,所有的罪人,甚至于自己的父母和亲戚,都是应该憎恨的。因为,在「罪人」身上,我们应该憎恨他们是「罪」人,而爱他是能享受真福的「人」。而这就是用爱德,为了天主而真正地爱他。 释疑 一、先知之恼恨不义之人,乃因为他们不义,是恼恨他们的不义,而不义为他们来说是恶。这样的恼恨是完善的;先知自己对此也说:「我用完善的恼恨,恼恨了他们。」(圣咏第一三八篇二十二节〕可是,恼恨一个人的恶,等于喜爱他的善。所以,这种完善的恼恨,也是属于爱德的。 二、正如「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三章〕里所说的,当我们的友人陷在罪恶之中时,我们不应该就此不再对他表示友善,只要对他们悔过自新还有希望;可是,我们更应帮助他们重新修德,胜于帮助他们找回钱财,如果他们有所遗失,因为德行远比钱财更与友谊相近。不过,如果他们堕落在很重大的罪恶里,而已无法救治的话,我们就不应该再向他们表示友谊的亲善。就是为了这个缘故,无论是天主的神律,或是人为的法律,都命把这样的罪人处死;因为他们加害于别人,比他们悔过自新更有可能。可是,法官在执法的时候,不是为了憎恨罪人,而是出于爱德之爱;由于这个爱,他更重视大众的利益,胜于重视个人的生命。再者,法官处的死刑,如果罪人悔过,就能补偿他的罪行,而对他有利;如果他不悔过的话,这也对他有利,因为结束他犯罪的行为,因为他不能再犯罪了。 三、我们在圣经里读到的这种诅咒,可有三种解法:第一可以解作预言,而非愿望。所以,「愿恶人被投在地狱里」,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恶人将被投在地狱里。」第二可以解作愿望;不过,愿望者的愿望,不是针对人的惩罚,而是针对惩罚者的公正,如同圣咏第五十七篇十一节所说的:「义人看见大仇已报时,必然喜乐。」因为,按照智慧篇第一章十三节的话,就是天主在惩罚恶人时,「也不乐意恶人灭亡」,而是因自已的公义而欢喜,如同圣咏第十篇八节所说的:「上主是正义的,他酷爱公正。」第三可以这样解释:这种愿望是针对清除罪恶,而不是针对惩罚;也就是说,务使(「罪人」的〕「罪」消灭,而「人」生存。 四、我们用爱德去爱罪人,不是为了愿其所愿,或乐其所乐,而是为了使他们愿我们所愿,乐我们所乐。为此,耶肋米亚第十五章十九节说:「使他们转向你,而不是你转向他们。」 五、意志薄弱者,应该远避与罪人来往,因为有被他们诱坏的危险。可是,那些德行高超,且无腐化危险的人,则宜与罪人交往,为能感化他们,这是值得称赞的事。因为我们的主,如同玛窦福音第九章十一至十三节所记载的,也曾这样与罪人一起饮食。不过,谁也不得同罪人在一起犯罪。格林多后书第六章十七节所说的「你们应当从他们中间出来,你们不可触摸不洁之物」,就是这个意思,即不得同意犯罪。 第七节 罪人是否爱自己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罪人似乎爱自己。因为: 一、罪恶的根由,尤其是在罪人身上。可是,对自己的爱,就是罪恶的根由;因为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十四(第二十八章〕里说,它「筑起了巴比伦城」。所以,罪人最爱自己。 二、此外,罪恶并不毁灭本性。可是,人人爱他自己,这是合乎本性的事。为此,就是无灵之物,也自然愿意得到那些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例如保存自己的生命等。所以,罪人爱自己。 三、此外,「善是人人都爱的」,如同狄奥尼修(Dionysius〕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可是,有许多罪人以为自己是善的。所以,有许多罪人爱自己。 反之 圣咏第十篇六节说:「爱好不义的人,憎恨自己的灵魂。」 正解 我解答如下:对自己的爱,一种是人人都有的;另一种是善人所特有的;第三种是恶人所特有的。一个人认为他自己是什么,就爱自己是什么,这是人人所都有的。可是,说一个人是什么,可以是从两方面来说:第一、是从他的本体和本性方面。关于这方面,人人都认为,他们就是自己所是的东西,即由灵魂和身体所合成的,这是他们都有的善。按照这样的说法,无论是善人,或是恶人,人人都爱自己,因为人人都爱保存自己。 第二、说一个人是某某东西,是关于某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来说的。譬如说一国之主是国家,为此,国君之所为,就说是国家之所为。按照这样的说法,并不是人人都认为,他们就是自己所是的东西。灵性的心智,是人特别重要的部分,而感觉的和身体的本性,则占次要的地位。(保禄〕宗徒在格林多人后书第四章十六节里,称前者为「内在的人」,而称后者为「外在的人」(参阅罗马书第七章二十二节及厄弗所书第三章十六节〕。可是,善人看自己灵性的本性,即内在的人,是自己主要的东西,因而认为这是自己所是的东西。而恶人却以为自己感觉的和身体的本性,即外在的人,占着首要的地位。因此,既然他们不正确认识自己,所以也不是真正爱自己,只是爱他们认为自己所是的东西而已。可是,善人真正认识自己,所以,他们也真正爱自己。 「哲学家」在「伦理学」卷九(第四章〕里,用友谊所特有的五件事来证明这一点。第一、每一个人都愿意自己的朋友生存;第二、愿意他得到善;第三、为他做有利于他的事;第四、乐意与他在一起;第五、与他意见一致,喜忧几乎完全相同。按照这个意思来说,善人是在对于内在的人那方面爱自己,因为他们愿意把这内在的人保存得完整无损,愿意他得到善,即灵性方面的善;而且也尽力去追求这样的善;他们喜欢进入自己的心里,因为在那里,他们可以找到目前的好思想,过去的好回忆,以及将来的好希望;这一切都是喜乐的根源。同样的,他们不感到意愿的冲突,因为他们的整个灵魂,都朝向着一件事。 相反地,恶人却不愿意把这个内在的人,完整无损地加以保存;也不愿意他得到灵性方面的善;也不为这个目的工作;也不喜欢进入自己的心里,同它在一起,因为他们在那里所发见的,无论是现在的,过去的、或是将来的,都是丑恶而可怖的;他们也不会因受良心的责斥,而感到内在的和谐,如同圣咏第四十九篇二十一节所说的:「我要责斥你,将一切放在你眼前。」藉此也可以证明,恶人在败坏外在的人那方面,爱他们自己。而善人却不会这样爱他们自己的。 释疑 一、是罪恶根由的对自己的爱,是恶人所特有的,而且如同引证的那段文字所说的,甚至于「侮慢天主」;因为坏人这样贪求外面的善或利益,竟然轻贱灵性的善或利益。 二、虽然本性的爱,没有被恶人完全拋弃,可是如同上面(正解〕所讲过的,它已在恶人身上腐化了。 三、恶人固然也有一些对自己的爱,因为他们以为自己是善的;可是,这样对自己的爱不是真实的,而只是外表的。而且那些极恶的人来说,就是这样的爱,也是不可能的。 第八节 爱德是否要我们爱仇人 有关第八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并不要我们爱仇人。因为: 一、奥斯定在「基本教理手册」(第七十三章〕里说:「这件重大的善事」,即爱我们的仇人,「其适用范围不是如同我们说,求你宽恕我们的罪过时,我们祈求的对象那么广泛」。可是,没有一个人能得到罪过的宽恕,除非他有爱德;因为,按照箴言第十章十二节的话:「爱德遮掩一切过失。」所以,爱德并不要我们爱仇人。 二、此外,爱德并不取消本性。可是,每一样东西,即使是一样无灵之物,自然地憎恨那与其相反的东西;例如羊憎恨狼,水憎恨火。所以,爱德并不要我们爱仇人。 , SPAN>三、此外,爱德「不作无礼的事」(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四节〕。可是,爱自己的仇人,犹如恨自己的朋友一样,似乎是一件悖理的事;为此,撒慕尔纪下第十九章六节记述约阿布规谏达味说:「恨你的,你反爱他;爱你的,你反恨他。」所以,爱德并不要我们爱仇人。 反之 主在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四节说:「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对仇人的爱,可有三种解释。第一、应该爱我们的仇人,因为他是仇人。这是悖理的,是相反爱德的;因为它表示要爱在别人身上的恶。 第二、爱仇人,意思可能是说,我们要在他们本性方面去爱他们;不过,这也只是一般地来说。按照这个意思,爱德要我们必须爱仇人;也就是说,我们在爱天主和我们的近人时,不得把我们的仇人不包括在我们对一般的近人的爱之内。 第三、对仇人的爱,可能被视作特别是对他们的爱;就是说,一个人对于仇人,应该有一种特殊的爱的行动。爱德并不绝对要求这个;因为爱德并不要求,对每一个个别的人,都要有一种特殊的爱的行动;因为这是不可能的事。不过,爱德要求有关的内心的准备;就是说,如果实际有必要的话,我们应该准备去个别地爱我们的仇人。至于一个人,虽然并不需要这样去做,却在实际上这样去做,为天主而爱自己的仇人,这是属于完善爱德的事。如果一个人,出于爱德,为了天主,而爱他的近人,那么他越爱天主,就越会不受仇恨的阻挠,向他的近人表示爱心。例如,我们如果很爱一个人,虽然这个人的孩子对我们不友好,我们也会因对朋友的爱而爱他们的。奥斯定所说的那段话(质疑一〕就是按照这种解释。 释疑 一、从以上的话可知质疑一的解答。 二、每一样东西自然地憎恨与其相反的东西,是因为它与自己相反。仇人之与我们相反,就是因为他们是仇人。为此,这是我们所应憎恨的;因为我们不喜欢他们仇恨我们。不过,由于他们是能享真福的人,在这方面,他们并不与我们相反。就是在这方面,我们必须爱他们。 三、爱仇人,因为他是仇人,这是值得谴责的。爱德并不做这样的事,如同上面所讲过的(正解〕。 第九节 爱德是否要人向仇人表示爱的征象和事实 有关第九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德似乎要人向他的仇人表示爱的征象和事实。因为: 一、若望壹书第三章十八节说:「我们爱,不可只用言语,也不可只用口舌,而要用行动和事实。」可是,一个人,如用征象和事实,向他所爱的人,把爱表示出来,才是用行动来爱。所以,爱德要人向他的仇人,用这样的征象和事实表示他的爱。 二、此外,主在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四节里,同时说了以下两句话:「你们当爱你们的仇人」,及「善待那些恨你们的人」。可是,爱德要我们爱仇人。所以,它也要我们善待仇人。 三、此外,不仅天主是爱德的对象,就是我们的近人,也是爱德的对象。可是,(大〕额我略在圣神降临节证道词中说:「对天主的爱不会是懈怠不勤的;有了它,就能行大事;如果它停止行动,就不再是爱了。」(福音论赞,卷二第三十篇〕为此,对我们的近人的爱德,不会没有实际行动的。可是,爱德要我们爱我们的近人,包括仇人在内。所以,爱德要我们向仇人表示爱的征象和事实。 反之 关于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四节的「善待那些恨你们的人」,「注解」(常用圣经注解〕上说:「善待自己的仇人,是全德的最高峰。」可是,爱德并不要求去做那些属于成全的爱德的事情。所以,爱德并不要人向仇人表示爱的征象和事实。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的征象和事实,是内心爱的结果,并与爱成正比。这条爱的诫命,绝对地要求该一般性的或广泛的从内心爱仇人,但在个别情况中,并非绝对地要求,而是只就内心的准备方面,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八节〕。 为此,关于外面表示爱的征象和事实,也应该这样论断。因为有些恩惠和爱的征象,是对我们一般的近人的;例如我们为所有的信友,或者为整个的民族祈祷,或者有人给全体赐与一样恩惠。向仇人表示这样的恩惠和爱的征象,属于命令的要求。因为,如果不向仇人作此表示,这就证明怀有复仇之心,相反肋未纪第十九章十八节所写的:「不可复仇,对你本国人,不可心怀怨恨。」 不过,此外还有别的恩惠或爱的征象,是个别地对某些人所表示的。向仇人表示这样的恩惠和爱的征象,并不是为得救所必需的,除非是就内心的准备方面来说;意思是说,在他们有紧急的需要时,会实际去帮助他们,如同箴言第二十五章二十一节所说的:「若仇人饿了,你要给他吃;若是他渴了,应给他水喝。」除了紧急的情形之外,向仇人表示这样的恩惠,这是属于完善的爱德之事。藉此完善的爱德,人不仅应该提防,不可为恶所胜,这是必要的,而且也要愿意「以善胜恶」(罗马书第十二章二十一节〕,这是属于全德之事。因为,这样,人不仅提防,不要为了自己受人损害,而心怀仇恨,而且还用自己的恩惠,设法使仇人来爱自己。 释疑 以上的话已是以解答前面的质疑了。 第十节 我们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 有关第十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似乎不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因为: 一、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六章〕里说:「爱德之爱共有两种,即爱天主及爱近人。」可是,对天使的爱,不包括在对天主的爱之内;因为天使是受造的物体。它似乎也不包括在对我们近人的爱之内;因为天使与我们,并不是属于同一类别。所以,我们不应该用爱德去爱天使。 二、 此外,走兽比天使与我们更多相同之处;因为走兽与我们属于同一近类。可是,我们对走兽并没有爱德,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所以,对于天使,我们也没有爱德。 三、此外,「没有比同在一起更是属于朋友之事」,如同「伦理学」卷八(第五章〕所说的。可是,天使并不与我们同在一起,我们看也看不见他们。所以,我们无法对他们怀有爱德的友情。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三十章〕里说:「如果『近人』这个名词是指:或者我们应该施与仁爱服务者,或者那些应该施与我们仁爱服务者,那么这条爱近人的诫命,显然也括爱那些圣善的天使,因为我们得到他们许多仁爱的服务。」(按拉丁文「近人proximus」一词,严格照字面意义来说,是指「接近的」,不一定专指人。〕。 正解 我解答如下:爱德的友谊,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及六节;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以永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而这永福,是人与天使共同分享的。因为玛窦福音第二十二章三十节说:「复活的时候,人好像在天上的天使一样。」由此可见,爱德的友谊也扩及天使。 释疑 一、我们的近人,不仅是指那些与我们同属于一类者,而且也指那些与我们一起同享永生真福者;而爱德的友谊,就是以这种共同关系为基础的。 二、走兽因着牠们感觉的本性,而与我们属于同一近类;可是,我们不是由于我们感觉的本性,而是由于我们与天使都有的灵性的心智,分享永远的真福。 三、天使与我们在一起,不是藉由感觉本性方面的那种外在的共同关系,不过,我们是藉心智与天使在一起;这在今生固然是不完善的,可是在天乡却是完善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三题第一节释疑一〕。 第十一节 我们是否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 有关第十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我们似乎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因为: 一、天使由于与我们都有灵性的心智这个共同关系,被视为我们的近人。可是,魔鬼与我们之间也存有这样的共同关系;因为魔鬼自然的天赋,诸如存在、生活、和理解等,仍然完整如初,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所以,我们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 二、此外,魔鬼之与真福的天使不同,是由于罪恶的缘故,正如罪人之与义人不同一样。可是,义人以爱德爱罪人。所以,他也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 三、此外,从前所引述的奥斯定说的那段话(第十节「反之」〕,可知我们应该以爱德去爱那些我们曾受其恩惠者,视他们如同近人。可是,魔鬼在许多事上,对我们有利,因为「魔鬼在引诱我们的时候,给我们预备荣冠」,如同奥斯定在「天主之城」卷十一里所说的(参看伯尔纳铎;雅歌释义,第十七篇〕。所以,应该以爱德去爱魔鬼。 反之 依撒意亚第二十八章十八节说:「你们与死亡所订的盟必要废除,与阴府所结的约必不持久。」可是,和平与盟约是因爱德而完成的。所以,对于住在阴府或地狱里的那些制造死亡的魔鬼,我们不应该有爱德。 正解 我解答如下:我们对于罪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六节〕,应该以爱德去爱他们的本性,但应憎恨他们的罪。可是,魔鬼这个名词,是指一种已被罪恶所毁损的本性。所以,不应该用爱德去爱魔鬼。 不过,假若不太拘字面,而把这个问题转变为:是否应该用爱德去爱这些叫做魔鬼的精神体,则应该如此作答:按照前面的解释(第二及三节〕用爱德爱一样东西,可有两种方式。第一、爱之如爱与其有友谊者;这样来说,我们就不能对这些精神体持有爱德的友谊;因为友谊必要的成分,就是我们必须愿意我们的朋友得福。但是我们不可能由于爱德,而愿意那些已受天主判定永罚的精神体,得到那与爱德有关的永生真福;因为这是与我们赞成天主公义的爱德相反的。 第二、我们爱一样东西,是说我们为了另外一位的善或福,而愿意这东西留存。这样,我们以爱德去爱那些无灵之受造物,只是因为我们愿意它们留存,以光荣天主及有利于人,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节〕。以此方式,我们甚至也可以用爱德去爱魔鬼的本性,也就是说,我们希望那些精神体,在其自然的禀赋方面,能保存下来,以光荣天主。 释疑 一、享有永福,对天使的理智来说,并非不可能;这异于魔鬼的理智之无缘于永福。所以,那以永生而不以本性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爱德的友谊,可能对天使,却不可能对魔鬼发生的。 二、在今生,生活在罪恶中的人,仍有得到永生的可能性。至于那些已经受罚掉在地狱里的人,却不是这样;在这方面,他们的情形与魔鬼的相同。 三、魔鬼之能有利于我们,并非由于魔鬼的意愿,而是由于天主上智的安排。为此,这件事不应使我们同魔鬼友善,而应使我们成为天主的朋友,因为是天主把魔鬼的恶意转为对我们有利。 第十二节 将应以爱德去爱的分列为四:即天主、我们的近人、我们的身体和我们自己,是否适当 有关第十二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将应以爱德去爱的分列为四,即天主、我们的近人、我们的身体和我们自己,似乎并不适当。因为: 一、如同奥斯定在「若望福音释义」(第八十三讲论第十五章十二节〕里说:「那不爱天主的,也不爱他自己。」所以,在对天主的爱里,也包括着对自己的爱。为此,对自己的爱与对天主的爱并无分别。 二、此外,部分不应该与整体放在一起来分。可是,我们的身体是我们的一部分。所以,不应该把它另外分开,好像我们的身体,是别于我们自己的另一可爱对象。 三、此外,正如我们有身体,同样我们的近人也有身体。为此,正如一个人爱他近人的爱,与他爱他自己的爱不同;同样的,他爱他近人身体的爱,与他爱他自己身体的爱,也应该分开。所以,把我们应以爱德去爱的分为四种是不适当的。 反之 奥斯定在「论基督圣道」卷一(第二十三章〕里说:「应爱者共计四种:一种是在我们之上」,即天主;「另一种是我们自己;第三种是在我们身边者」,即近人;「第四种是在我们之下」,即我们的身体。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三、六及十节;第二十三题第一及五节〕,爱德的友谊是以真福的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在这共同关系里,第一是那被视作真福之源的,即天主;其次是直接分享真福的,即人与天使;第三是那由于真福的一种满溢而沾有真福的,即人的身体。 那是真福之源的,由于是真福的原因,而为人所爱的。至于那分享真福者之为人所爱,可有两层理由:或者因为它与我们是同一之物,或者因为它与我们一起分享真福。为此,从这方面来看,有两样东西是可以用爱德去爱的;就是说,人可以用爱德爱他自己,以及爱他的近人。 释疑 一、爱者与各种被爱者之间,种种不同的关系,形成各种不同的可爱性。为此,人与天主之间的关系,既然不同于他与他自己之间的关系,所以天主和人被视作爱的两个不同的对象;因为对一个的爱,是对另一个的爱的原因。是故去掉了对前者的爱,对后者的爱,也就没有了。 二、爱德的主体是灵性的心智,它能得到真福;而身体只能由于真福的一种满溢,间接地沾有真福,自己却不能直接及于真福。为此,人由于他自己主要部分的灵性心智,用一种爱德方式,爱他自己,而用另一种爱德方式,爱他自己的身体。 三、人爱他的近人,由于享受真福的共同关系,又爱他的灵魂,又爱他的身体。所以,在近人方面,只有一个爱他的理由。为此,近人的身体,并不被视作一个爱的特殊对象。 |